特许方虚假宣传违约能要求全额退加盟费吗?征和律所结合秦皇岛(2025)冀03民终323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过程中,特许方存在虚假宣传、未履行核心合同义务的情形,被特许方主张全额返还合作费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3民终3234号生效判决分析:法院判定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后的合作费返还比例时,并非只要特许方存在违约行为就会支持全额返还,而是会综合考量合同实际履行时长、被特许方实际占用经营资源的情况、双方过错程度、被特许方实际获得的服务价值等多重因素。本案中虽然特许方存在虚假宣传、推广服务不到位、产品存在瑕疵等违约行为,但被特许方已经实际开店经营数月,客观上占用了特许方的品牌、技术等经营资源,因此法院酌定返还30%合作费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最新案例
2024年10月,陈某与秦皇岛某甲有限公司签订《旗舰店合作协议》,支付101795元合作费加盟其视力养护项目。某公司招商时宣传“视力签约矫正达不到1.0总部全额退款”“提供线下督导实地帮扶、系统客源解决方案”等,但实际其核心产品仅为普通美容仪器,不具备医疗资质,也未按约定提供推广、督导等核心服务。陈某经营数月后因客户视力矫正效果不佳出现亏损,遂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全额返还合作费。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合同,酌定某公司返还30%合作费共计30538.5元;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全额返还,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已经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经营资源占用等因素,酌定比例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3民终3234号
- 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6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加盟前务必核实特许方的经营资质、产品资质,不要轻信口头宣传,所有招商承诺均要写入书面合同,同时留存好宣传册、聊天记录等宣传证据;
- 注意特许经营合同的冷静期条款,司法实践中法定冷静期通常不少于30日,合同约定的7天犹豫期属于无效格式条款,加盟后短期内如果后悔可依法行使单方解除权,此时要求返还合作费的支持比例通常更高;
- 一旦发现特许方存在虚假宣传、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要及时留存沟通记录、损失证据,尽早起诉维权,避免因实际经营时间过长被法院认定占用经营资源过多,降低返还比例;
- 主张全额返还合作费需要举证证明特许方的经营资源无任何实际价值、自身完全没有享受到合同利益,否则法院通常会按照履行比例酌定返还金额,建议委托专业律师梳理证据,最大化争取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