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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车辆司乘人员受伤保险公司能不能拒赔?征和律所结合秦皇岛(2025)冀03民终391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客运公司按车辆核定载客数全额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车上的司乘人员因运营事故受伤,保险公司能否以“司乘人员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旅客”为由拒赔?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3民终3913号生效判决分析: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核心依据有三点:

  1.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效力优先于通用格式条款:本案中保险特别约定仅明确按39个座位承保,未对座位上人员的身份作出限制,而案涉车辆核定载客39座本身包含2名司乘人员,投保人按39座全额缴纳保费,保险公司未明确将司乘人员排除在承保范围外,司乘人员属于约定的保障对象。
  2. 格式条款不利解释规则适用:保险公司提供的通用条款中关于“旅客”的定义属于格式条款,双方对该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时,依法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即保险公司)的解释。
  3. 投保人合理期待应当被保护:投保人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目的是分散车辆运营过程中所有乘车人员的伤亡赔偿风险,司乘人员作为车辆运营的必要人员,其受伤后获得赔偿属于投保人的合理保险利益期待,保险公司以身份为由拒赔违背诚信原则。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新案例

潘某甲是秦皇岛北戴河某客运有限公司的乘务人员,2023年8月18日乘坐公司运营的大型普通客车时,因司机杨某紧急刹车在车内摔倒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各项损失合计15万余元。案涉车辆核定载客39人(含司乘人员2人),客运公司在中国某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每座责任限额50万元,按39座全额投保。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潘某甲是司乘人员、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旅客”为由拒赔。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119673.85元的保险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司乘人员属于投保座位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3民终3913号
  •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客运企业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时,应当仔细核对保险条款和特别约定,明确承保范围是否包含司乘人员,若按核定载客数全额投保,要留存投保沟通记录、保费缴纳凭证等材料,避免后续理赔产生争议。
  2. 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对于缩小承保范围、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当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进行提示,并对条款内容作出明确说明,经投保人书面确认后方可生效,否则免责条款不能作为拒赔依据。
  3. 司乘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因运营事故受伤的,符合条件的既可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在侵权纠纷中主张保险赔付,除医疗费等重复支出项目外,伤残赔偿金等项目可以双重获赔,当事人要注意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
  4. 遇到保险拒赔纠纷时,应当及时留存保单、事故证明、损失凭证等相关证据,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维权,避免因对法律规则不熟悉导致合法权益受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