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停业不提供劳动条件反称员工旷工拒付补偿?征和律所结合邯郸(2025)冀04民终263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停止营业、未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能否以劳动者旷工为由拒绝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4民终2636号生效判决解答:用人单位因自身经营问题停止营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存在旷工行为的,应当就旷工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未能提供有效考勤记录、旷工通知等证据的,其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抗辩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王某于2017年11月入职邯郸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郸某某公司),任职售后维修技师,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7月,邯郸某某公司因与合作厂家授权到期停止经营,不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岗位和工作条件,仅口头协商调岗但未达成一致。
2023年10月,王某以邯郸某某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克扣工资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待岗生活费及被扣的住房公积金款项。劳动仲裁裁决支持了王某的部分请求,邯郸某某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王某系无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旷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法院观点:一审法院认为,邯郸某某公司2023年7月已停止营业,不再为王某提供劳动条件,其主张王某旷工但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该抗辩理由不成立;王某因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邯郸某某公司因自身原因停止经营、未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且存在从工资中扣除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未实际代缴的情形,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公司主张王某旷工但未提交考勤记录、违纪通知等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邯郸某某服务有限公司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22068元、被扣工资2495元、待岗生活费704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4民终2636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劳动者维权注意事项:若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停业、不安排工作,切勿主动签署自愿离职申请或因单位口头通知就不到岗,应当及时收集单位停业、不提供劳动条件的证据(如微信/钉钉沟通记录、停工通知、办公场所关闭照片等),并通过书面形式(EMS、微信、邮箱等)以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再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经济补偿金,避免因自行离职丧失补偿权利。
- 待岗生活费可一并主张: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本案中河北省邯郸市当时的最低工资标准为2200元/月,因此生活费标准为1760元/月,劳动者遇到类似情况可在仲裁时一并主张该费用。
- 公积金争议处理方式:用人单位已从工资中扣除劳动者个人应缴的住房公积金部分,但未实际向公积金管理部门代缴的,属于克扣劳动报酬,劳动者可在劳动争议中要求返还;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单位应承担的公积金部分,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劳动者可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处理,由行政部门责令单位补缴。
- 用人单位合规建议:企业因经营调整需要停业、裁员或调岗的,应当依法与劳动者协商并留存书面沟通记录;若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如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完整的考勤记录、违纪告知凭证、规章制度民主程序及公示证据,否则将承担违法解除或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