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投保仅需下滑到底就能签,保险公司可凭免责条款拒赔停运损失吗?征和律所结合邯郸(2025)冀04民终314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电子投保时,保险公司仅将免责条款加粗、要求投保人下滑到底才能签字缴费,是否算尽到了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能否以此拒赔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等间接损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4民终3141号生效判决分析: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就商业三者险的免责条款尽到法定提示说明义务,核心标准是投保人是否获得了充分、合理的机会知晓免责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而非仅以形式上的“字体加粗”“签字确认”作为唯一判定依据。对于电子投保的格式合同,保险公司仅设置“需将条款下滑到底才能进入下一步缴费/签字流程”“免责条款字体加黑”的形式化操作,未设置强制停留阅读时间、未就免责条款进行单独弹窗提示或主动解释说明的,投保人完全可以快速滑过条款内容直接完成投保,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对应的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不能以“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付”的约定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通常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排除或者限制对方权利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按照对方的要求,就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对方作出通常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说明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其已经尽到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对于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仅以采取了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为由主张其已经履行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其举证符合前两款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三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2月20日,岳某驾驶小型轿车在邯郸市峰峰矿区与从事出租客运的柴某民驾驶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岳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柴某民无责。事故造成柴某民的出租车受损,维修时长共计41天,产生停运损失5260.3元、为确定停运损失支出的公估费3000元,合计8260.3元。
岳某驾驶的车辆在某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责任限额3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主张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属于商业三者险条款约定的免责范围,且电子投保时已将免责条款加粗,设置了需下滑到底才能签字缴费的流程,投保人也签署了电子签名,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柴某民全部损失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 保险公司电子投保时仅设置“条款加粗、需下滑到底才能签字”的流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要求?
- 案涉停运损失、公估费、诉讼费是否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法院观点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对于电子投保的格式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仅提交了带有投保人电子签名的投保单、免责事项说明书,以及显示需下滑到底才能操作的投保流程视频,不足以证明投保人有合理的机会充分阅读、理解免责条款的内容,保险公司未主动、规范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对应的免责条款不生效。公估费是查明损失程度的必要合理费用,诉讼费是实现权利的合理支出,均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裁判结果
驳回某甲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需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柴某民停运损失、公估费共计8260.3元,并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4民终3141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于广大车主投保人:电子投保时不要为了省时间直接跳过条款快速签字缴费,务必重点关注免责条款中关于免赔范围、免赔情形的约定,如果保险业务员未主动告知,一定要主动询问清楚,同时留存好投保流程截图、与业务员的沟通记录,避免后续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已告知免责”为由拒赔。如果遇到保险公司以电子投保已签字为由拒赔的,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完整的投保流程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否则可以拒绝该拒赔理由。
- 对于经营性车辆车主:如果您的车辆是出租车、网约车、货运车等依法从事营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除了主张车辆维修费,还可以主张维修期间的合理停运损失。注意留存好维修时长证明、营运收入流水等证据,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公估机构对停运损失进行评估,产生的公估费也可以一并主张由责任方或其保险公司承担。
- 对于保险机构:电子投保的流程设计不能仅做“形式合规”的设置,应当对免责条款设置单独弹窗提示、合理的强制停留阅读时间,就免责条款的内容、法律后果向投保人进行通俗化的解释说明,并完整留存投保全过程的证据,否则免责条款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无法实现免赔的目的。
此外需要注意,除保险合同有明确约定且保险公司已就该约定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情况外,公估费、诉讼费等为查明事故损失、实现合法权利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一般都由保险公司承担,投保人或受害方无需担心额外支出。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