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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改制合并后工龄从哪天算?征和律所结合邢台(2025)冀05民终122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单位经过改制、合并、整合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工龄)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能不能合并计算到新单位的工作年限中?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5民终1221号生效判决解答:

很多劳动者都遇到过单位改制、合并、更名的情况,最担心的就是自己之前的工龄“清零”。结合本案判决规则来看,只要劳动者不是因个人原因主动跳槽,而是跟随原单位的资产、业务整体被划转至新用人单位,继续在原工作岗位、工作场所提供劳动的,原用人单位的劳动权利义务由新单位承继,工龄应当连续计算,并非必须从新单位工商登记成立之日才开始起算。

至于具体的工龄起算时间,需结合证据认定:一般情况下,因计算工作年限引发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需提供入职档案、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材料;但如果用人单位是经过多次改制整合设立的,历史档案可能存在移交不全的客观情况,法院不会苛求单位提供数十年前的全部资料。此时劳动者需提供充分的客观证据(如早年的工资条、工作证、有本人签字的工作文件、社保缴费记录等)证明自己的入职时间,若证据不足以证明更早的入职时间,法院会以现有可核实的最早时间作为劳动关系起算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

真实案例

朱某早年进入南宫市有线电视台工作,后南宫市有线电视台划归当地广播电视局管理,朱某仍在原岗位从事机房值班工作。2005年起河北省推进广电网络整合改革,原南宫市广播电视局的广电网络资产、业务被整体整合,于2007年5月成立中国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南宫分公司),朱某一直在原工作场所上班,未发生岗位变动。

后双方因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产生争议,朱某主张自己1993年5月就已入职,要求确认自1993年5月至今与某某南宫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某南宫分公司则主张公司2007年才成立,此前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裁决仅支持2007年5月29日至今的劳动关系,朱某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中,朱某提交了2003年2月28日的工资表等证据,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双方自2003年2月28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不服,上诉至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某某南宫分公司系由原南宫市有线电视台、南宫市广播电视局经整合改制逐步设立,朱某属于“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原单位的权利义务由某某南宫分公司承继,故公司主张2007年成立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不成立。但朱某主张1993年5月入职,其提交的证人未出庭作证、工资表无原件、收据关联性不足,证据不够充分;同时考虑到改制单位的档案移交具有特殊性,不能苛求单位承担全部举证责任,最终以现有可核实的最早工资表时间(2003年2月28日)作为劳动关系起算点。

最终裁判结果: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确认朱某与中国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分公司自2003年2月28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5民终1221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劳动者若遇到单位改制、合并、业务划转等情况,务必提前留存好各类工作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发放凭证(工资条、银行流水)、工作证、考勤记录、本人签字的工作文件、获奖证书、社保缴费记录等,越早的历史材料越要妥善保管,后续若发生工龄认定纠纷,这些都是核心证据。
  2. 只有“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才能合并计算:比如单位合并、分立、改制,劳动者仍在原岗位、原场所工作,仅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更;如果是劳动者主动辞职后入职新单位,或因个人原因调动的,不能主张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3. 对于改制后的新用人单位,应当在改制过程中明确劳动者人事档案的移交责任,妥善接收、保管原单位劳动者的档案材料,留存好档案移交凭证;若因档案移交不全导致工作年限争议,单位仍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4.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者若认为用人单位认定的工作年限有误,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避免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