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和律师事务所Zhenghe Law Firm
首页 > 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 > 未签劳动合同如何区分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征和律所结合邢台(2025)冀05民终1447号案例实务解读

未签劳动合同如何区分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征和律所结合邢台(2025)冀05民终144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区分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用人单位主张双方为借调/劳务关系的,应当承担什么举证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5民终1447号生效判决分析:认定双方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核心是审查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即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与组织从属性,通俗来说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具备合法的用工、劳动者主体资格;二是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若用人单位主张双方属于劳务关系、借调关系等非劳动关系性质,必须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法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本案中某某公司虽主张孔某为临时借调的劳务人员,但未提交任何借调协议、劳务合同等证据佐证,结合孔某接受公司管理、从事公司业务范围内的技术工作、由公司发放劳动报酬的事实,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法律依据

  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10月,孔某入职邢台市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技术负责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期间,公司仅向孔某发放了部分工资共计10500元。后孔某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3月25日解除,并主张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仲裁委支持了孔某的核心请求,公司不服,以双方为劳务/借调关系、工资及离职时间认定错误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1. 双方之间属于事实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借调关系?
2. 孔某的月工资标准及离职时间应当如何认定?

法院观点

关于劳动关系认定:某某公司主张孔某系借调人员,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结合已查明事实,孔某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该劳动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且接受公司劳动管理,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关于离职时间:个税申报中备注的2月离职仅为办税补充说明,不足以证明实际离职时间,且公司2024年3月仍在与孔某沟通离职事宜,双方未就离职达成一致,故认定劳动关系自2024年3月25日解除。

关于工资标准:公司发放2500元工资时,孔某明确提出该款项仅为月工资的四分之一,公司管理人员未予否认,故认定月工资标准为10000元。

裁判结果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邢台市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需向孔某支付:
1. 拖欠工资27800元;
2.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7800元;
3. 经济补偿金50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5民终1447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对于劳动者而言:
1. 入职时应主动要求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标准、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核心权利义务,避免口头约定引发纠纷。
2. 若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留存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群聊天记录、工资发放凭证、工作安排记录、与管理人员的沟通记录、工牌工服、个税申报记录等,以备维权时使用。
3. 工资发放时若金额与约定不符,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并留存沟通记录,避免因默认发放金额导致后续工资标准认定不利。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
1. 只要用工符合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就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切勿试图以“劳务关系”“借调关系”等名义规避用工责任,否则将面临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甚至赔偿金的更高法律成本。
2. 如确属劳务用工、借调用工等非劳动关系情形,必须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法律关系性质,同时留存好相关合作凭证,避免后续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3. 建立规范的工资发放与考勤管理制度,明确告知劳动者工资构成与标准,如实进行个税申报,减少工资数额、离职时间等事实认定争议。

此外需要注意,个税申报记录中的离职信息仅为办税用途的备注,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劳动者实际离职时间的依据,法院会结合双方实际用工情况、离职沟通记录等综合认定。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