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故意拖延不签劳动合同还能主张双倍工资吗?征和律所结合邢台(2025)冀05民终238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故意拖延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离职后反过来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法院会支持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5民终2387号生效判决分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立法初衷是惩罚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逃避用工责任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绝非给劳动者恶意“碰瓷”牟利的空间。如果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主动提出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一方故意拖延、拒不签订,甚至有组织地通过不签合同、集体离职后仲裁的方式索要二倍工资的,不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也不符合二倍工资的立法目的,法院不会支持劳动者的二倍工资主张。
本案中,餐饮公司已经在2024年1月将劳动合同样本发送给厨师团队负责人林某,明确要求团队成员签订合同,但阚某作为团队成员一直拖延不签,后续还和其他团队成员集体辞职、同步申请仲裁索要二倍工资,明显属于故意造成未签合同的事实,因此法院驳回了其全部诉求。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阚某于2023年9月19日入职邢台市某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担任后厨厨师,月工资5500元,属于厨师长林某带领的后厨团队成员。入职后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24年1月16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吴某将劳动合同样本发送给团队负责人林某,要求后厨团队签订劳动合同,林某称要和同事商量后再说,但后续一直未签订。2024年5月17日,阚某与林某、胡某等团队成员集体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工作至2024年6月16日正式离职。
离职后,阚某等团队成员同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等,不服仲裁结果后诉至法院,一审被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后又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哪一方?阚某主张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能否得到支持?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阚某作为林某厨师团队的成员,明知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在公司已经发送劳动合同样本要求签订的情况下仍拖延不签,还与团队其他成员一致辞职、同步提起仲裁主张二倍工资,该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对劳动关系和谐稳定造成隐患,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在公司,因此对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不予支持。
同时,阚某系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补缴社会保险属于社保行政部门的职责,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因此对该两项诉求也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冀05民终2387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阚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均未获支持。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5民终2387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给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提示
- 务必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主动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要留存好主动要求签合同的证据,比如书面签订通知的签收回执、微信/邮件发送合同的记录、沟通签订合同的聊天记录等,避免后续劳动者反咬一口说公司不签合同。
- 如果遇到劳动者故意拖延、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要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不要抱有“先用工再说”的侥幸心理,避免拖得越久风险越大。
- 对于集体入职的团队(尤其是厨师团队、销售团队等流动性大的团队),建议在入职前做好背景调查,核实是否有过多次同类劳动仲裁、诉讼记录,提前防范恶意碰瓷的风险。
给劳动者的就业诚信提示
二倍工资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绝非牟利工具。劳动者入职后应当积极配合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要轻信所谓“不签合同能拿双倍工资”的误导,更不要参与有组织的恶意碰瓷行为,否则不仅拿不到赔偿,还可能留下不良诉讼记录,影响后续就业,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涉及虚假诉讼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需要注意: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劳动者如果遇到单位不缴社保的情况,应当向当地社保行政部门投诉举报,不要在劳动仲裁或诉讼中单独提出该项诉求,避免浪费维权成本;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辞职时要谨慎选择离职理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