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工资标准怎么定?单位单方制作的对工表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保定(2025)冀06民终2486号案例实务解读
核心法律问题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伤纠纷中,用人单位单方制作、未经劳动者确认的工资对工表能否作为定案依据?考勤天数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哪一方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6民终2486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用人单位单方制作、未经过劳动者签字或有效确认的工资对工表,属于单方出具的证据,不具备双方合意的效力,不能直接作为认定工资标准的依据。在劳资双方对工资标准均无充分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依据《劳动法》规定的同工同酬原则,参照同岗位、同工作内容员工的工资标准认定工伤职工的工资水平。
第二,考勤记录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提交的考勤证据不符合形式要求、前后陈述矛盾或者无法提供有效考勤记录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将采信劳动者主张的出勤天数。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李某于2021年5月入职定州市某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从事电焊工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21年12月7日,李某在工作过程中左手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3个月。
双方就工伤赔偿产生争议后,公司提交了单方制作的对工表,主张李某日工资为150元、2021年12月仅出勤1天;李某对对工表不予认可,主张应当按照同岗位(其父亲同为公司电焊工)的工资标准认定工资,出勤天数合计为169.2天。
争议焦点
1. 李某的日工资标准应当如何认定?2. 李某的出勤天数应当如何认定?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公司提交的对工表系其单方制作,未经过李某确认,不能作为认定工资标准的依据;李某与父亲均在公司从事电焊工工作,符合同工同酬的适用条件,结合李某自愿认可按照200元/天的标准计算的意见,最终认定李某日工资为200元。其次,考勤记录由公司掌握管理,公司提交的打卡记录未显示年份,且其关于出勤天数的主张前后陈述矛盾,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采信李某主张的169.2天出勤天数。
裁判结果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定州市某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支付李某工资27840元、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20737.38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6民终2486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给劳动者的维权建议
- 入职时务必留存工资约定的相关证据,如面试沟通记录、offer邮件、工资发放流水、与负责人的聊天记录等,避免后续发生争议时无据可依;
- 如遇到单位出具的工资表、考勤表未经过你签字确认的,有权不予认可,要求单位提供双方共同确认的凭证;
- 同岗位同事的工资记录、工牌、工作安排记录等均可作为主张同工同酬的辅助证据,日常工作中可注意留存。
给用人单位的合规建议
- 必须与所有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标准、考勤规则等核心条款,按月将工资条送达劳动者并留存确认凭证;
- 考勤记录应当按月由劳动者签字确认,电子考勤应当定期导出并由劳动者核对签字,避免仅持有单方考勤记录无法举证的风险;
- 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基金将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避免单位全额承担工伤待遇的高额成本。
此外,本案中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工伤保险,不仅需要承担工伤的全部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处罚,建议用人单位务必规范用工管理,规避合规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