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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欠薪未缴社保离职要补偿遭拒?征和律所结合保定(2025)冀06民终269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1. 员工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欠付劳动报酬(含提成、补助)提出离职,是否有权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2. 用人单位以项目未回款、未完成审计为由拒发员工提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6民终2690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只要用人单位确实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过错情形,即便员工离职时同时提到了薪资待遇不满意的诉求,也不影响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核心是看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法定过错,而非员工是否同时提及其他离职原因。

其次,提成属于劳动报酬的法定组成部分,劳动者只要完成了对应的工作任务,就有权获得对应报酬。用人单位以项目未回款、未完成审计为由拒发提成的,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提成发放规则已经明确告知劳动者且经劳动者确认;二是规则本身公平合理,不能将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无法证明上述两点,拒付提成的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六条: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牛某吉于2019年6月入职保定市某某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岗位为售后现场人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在职期间未为牛某吉缴纳社会保险,还欠付牛某吉多笔项目提成、补助及部分工资。2024年4月牛某吉提出离职,随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欠付的提成、补助及工资等,仲裁委支持了牛某吉的主要请求。公司不服仲裁结果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公司仍不服,上诉至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1. 牛某吉的离职情形是否符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

2. 公司以定州方舱医院项目未完成审计、未回款为由拒付提成及补助是否合法?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公司自认存在未为牛某吉缴纳社会保险、欠付提成及补助的事实,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一审法院认定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其次,公司主张项目未回款不发提成,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提成发放规则已经告知牛某吉并经其认可,也未举证证明提成金额不符合实际,故对其拒付提成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定市某某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牛某吉支付2024年4月工资2192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000元、2022年定州方舱医院项目提成12000元、补助3300元及2023年至2024年提成1382元,以上款项合计34874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6民终2690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4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给劳动者的维权建议:

  1. 离职时若因用人单位存在欠薪、未缴社保等法定过错,一定要在离职通知、沟通记录中明确载明离职原因,留存好书面凭证、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避免后续用人单位主张你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无法主张经济补偿金。
  2. 提成、奖金属于法定工资组成部分,即便用人单位有“未回款不发提成”的内部规定,只要你未签字确认该规定、也未被告知过该规则,且你已完成对应工作任务,就有权要求支付提成,无需承担用人单位的经营回款风险。
  3. 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若用人单位未缴社保,可向当地社保行政部门投诉要求补缴,劳动仲裁及法院仅处理工资、提成、经济补偿金等劳动报酬类诉求。

给用人单位的合规建议:

  1.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不能以发放“社保补贴”的方式替代,否则劳动者以此为由离职的,用人单位仍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2. 提成、奖金的发放规则应当明确写入劳动合同或者经劳动者签字确认的规章制度中,且规则需公平合理,不得将全部经营风险转嫁到劳动者身上,否则相关规则会被认定为无效。
  3. 工资、提成、补助等劳动报酬应当按时足额发放,拖欠劳动报酬不仅需要支付本金,还可能面临支付经济补偿金、加付赔偿金的法律风险,同时会影响企业的用工信誉。

此外需要注意,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还可以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该诉求需注意一年的仲裁时效,建议劳动者遇到此类纠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