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时约定朝南收房变朝东能否解除合同?征和律所结合保定(2025)冀06民终708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购房者与开发商约定购买朝南向房屋,签订购房合同时未留意房屋实际朝向为朝东,收房时发现与约定不符能否主张解除合同?购房者未尽审慎义务是否需要向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6民终7086号生效判决解答:
- 若购房者有充分证据证明购房时双方明确约定房屋朝向为朝南,而实际交付房屋朝向为朝东,导致购房者购买朝南房屋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有权主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 购房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户型确认书等文件时,负有审慎核对房屋核心信息的义务,若未核对就签字,自身存在一定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法院酌定扣除5万元购房款作为开发商的缔约损失符合公平原则;
- 购房者主张开发商构成欺诈要求一倍赔偿的,需要举证证明开发商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导购房者签订合同的主观恶意,本案中因购房者签字确认了户型说明,无法证明开发商存在欺诈,故该项诉请未被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真实案例
2021年1月,张某(实际购房人,以其女胡某名义购房)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售楼处看房,销售人员明确告知其选购的3号楼123号房屋为朝南向,张某按约定支付了购房首付款213593元及6万元购房优惠服务费。2021年4月7日,胡某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户型说明确认书,但未仔细核对户型确认书上标注的房屋实际朝向为朝东。后续胡某又陆续支付了144000元购房款,剩余36000元未付。
2024年11月开发商通知收房时,张某发现案涉房屋实际为朝东向,与购房时约定的朝南向不符,遂拒绝收房并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开发商返还全部购房款并支付一倍购房款的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委托的销售方存在缔约过失,导致购房者对房屋朝向产生重大误解,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胡某签订合同时未尽审慎核对义务,存在一定过错,酌定扣除5万元购房款作为开发商的损失,判决开发商返还胡某购房款307593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6民终7086号
-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购房时对于房屋朝向、户型、学区、交房时间等影响购房决策的核心信息,不要仅相信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一定要要求将相关约定明确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正文或补充协议中,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无据可依。
-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户型确认书、收房确认书等重要文件时,一定要逐字核对核心条款,尤其是房屋的坐落、房号、朝向、面积、单价等关键信息,确认与约定一致后再签字,切勿因嫌麻烦随意签字,否则需要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 若收房时发现房屋实际状况与合同约定不符,第一时间留存好房屋现状照片、与销售人员/开发商的沟通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在法定的撤销权、解除权行使期限内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
- 购房过程中若有向第三方支付服务费、团购费等费用的情况,一定要留存好付款凭证、相关的宣传材料等证据,若后续产生纠纷可以另行向收款方主张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