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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主张抵扣货款举证不能需承担什么后果?征和律所结合保定(2025)冀06民终719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纠纷中,一方主张存在应扣减的货款(如拦截件退款、罚款等)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6民终7198号生效判决解答:主张货款抵扣的一方需要对抵扣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抵扣金额、对应交易信息、关联凭证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会依据已经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的一方主张的货款金额作出认定,未被支持的抵扣主张当事人后续取得充分证据的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真实案例

梁某长期为贾某经营的电商店铺代发毛巾类货物,双方约定梁某定期发送发货及对账表格给贾某核对,贾某按对账金额支付货款。后双方因货款结算产生纠纷,梁某起诉要求贾某支付欠付货款309424元及利息,贾某抗辩称存在大量拦截件退款、多算货款等情形应扣减22万余元,但仅能提供自行制作的统计表格,未能提供对应拦截件的物流信息、交易匹配凭证等完整证据。一审法院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梁某提交的对账表格、转款记录等完整证据链,扣除贾某有证据支持的扣款及押金后,判决贾某支付货款301123元及相应利息。贾某上诉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贾某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的扣减金额对应事实,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明确贾某后续取得充分证据可另行主张权利。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6民终7198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3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买卖合同交易中尤其是代发货物类交易,双方应当建立规范的定期对账机制,对每次对账结果签字或书面确认,避免仅以口头或零散聊天记录对账产生争议; 2、若存在退货、拦截件、罚款等需扣减货款的情形,扣款方应当及时留存对应凭证(如物流拦截记录、双方确认的罚款单据、退货签收记录等),并及时告知对方在对账时扣减,避免事后证据灭失无法举证; 3、若诉讼中因证据不足未被支持的扣款主张,当事人后续收集到完整证据的,可在诉讼时效内另行起诉主张权利,不会丧失救济途径。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