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关系中转包情况下货款该谁付?征和律所结合保定(2025)冀06民终765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转包/挂靠场景下,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时,材料采购的货款支付责任主体如何认定?仅凭付款方、开票抬头能否判定合同相对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6民终7652号生效判决解答:判断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不能仅以付款主体、发票抬头作为唯一依据,应当结合交易对接的发起主体、工作人员的授权归属、催款过程中债务人的意思表示等证据综合认定。本案中虽然预付款由第三方建筑公司支付、发票也开具给该第三方,但对接采购的人员是实际施工人周某推送的下属员工,周某本人在供货方催款时也明确认可欠款事实,因此应当认定周某为买卖合同相对方,承担货款支付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真实案例
周某从案外人燚鼎(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处转包雄安新区某安置房装修项目的劳务部分,2021年周某向山东某有限公司推送其聘用的项目经理高某甲,由高某甲对接石材采购事宜,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山东某有限公司按要求将价值38841.81元的石材送至项目现场,由周某下属的现场管理人员范某甲签收,仅通过燚鼎(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了5000元预付款。
山东某有限公司曾起诉燚鼎(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主张货款,被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转而起诉周某要求支付剩余货款33841.81元。周某抗辩称其仅转包劳务,材料款应由燚鼎(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一审法院结合聊天记录、催款录音、证人核实情况等证据,认定周某为买卖合同相对方,判决其支付剩余货款。周某不服上诉至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对接采购、催款时未否认欠款,其主张材料款由第三方承担无证据支撑,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6民终7652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8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企业开展材料采购业务时,应当尽可能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交易相对方的主体信息、权利义务、违约责任,避免因转包、挂靠关系出现责任主体推诿的情况; 2. 送货过程中要核实签收人的身份,最好要求买方加盖公章或者由书面授权的代表签字,同时留存好全流程沟通记录、催款记录、送货凭证等证据,避免出现纠纷后举证不能; 3. 出现货款拖欠情况时,要第一时间向实际对接的交易相对方主张权利,同时留存对方认可欠款的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避免因起诉主体错误拉长维权周期、增加维权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