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卖方擅自改设备参数能否扣货款?征和律所结合保定(2025)冀06民终838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未经买方书面同意擅自变更核心设备参数,买方是否有权要求扣减对应货款?买方因卖方拒不整改设备问题委托第三方施工产生的费用,能否直接从应付货款中扣除?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6民终8388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卖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规格、参数交付货物,未经买方书面同意擅自变更核心设备参数的行为属于违约,即便案涉设备最终随整体工程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也不能免除卖方的违约责任,法院有权结合违约情节、设备价值、合同履行情况等酌定扣减相应货款;其次,合同明确约定卖方负有质保期内整改维修义务的,卖方在收到买方的书面整改通知后拒不履行义务的,买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有权直接从应付货款中予以扣除。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真实案例
2021年浙江某有限公司与河北某甲有限公司先后签订两份设备采购合同,约定浙江公司向河北公司供应总价款152万元的水处理成套设备及配套安装服务,其中明确约定核心设备滤池反洗水泵的功率为75kW。合同履行过程中,浙江公司未经河北公司书面同意,擅自安装了功率为55kW的反洗水泵;2023年3月河北公司就案涉设备存在的多项问题向浙江公司发函要求限期整改,浙江公司收到函件后未到场履行整改义务,河北公司遂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整改,共花费整改费用6万元。后浙江公司起诉要求河北公司支付剩余货款432040元及违约金、律师费等,河北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浙江公司支付违约金456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浙江公司未经买方同意擅自变更核心设备参数构成违约,且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整改义务,一审法院酌定扣减对应货款59000元及第三方整改费用60000元,判令河北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1304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损失,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6民终8388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核心设备的具体参数、品牌、型号,避免模糊表述;若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设备参数等核心内容,必须签订书面变更协议,留存双方签字盖章的确认凭证,避免后续产生争议时无法举证。
- 买方在验收货物环节要严格对照合同约定核验设备参数、规格,发现与约定不符的第一时间提出书面异议,不要在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直接投入使用,否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认可合同内容的变更,丧失主张扣减货款的权利。
- 卖方收到买方的整改通知后,应当及时到场核实问题并按要求履行质保义务,若对整改内容有异议,也要以书面形式回复沟通,切勿置之不理,否则买方委托第三方整改产生的合理费用将全部由卖方承担。
- 本案中因买卖双方均存在一定违约行为,因此法院未支持双方主张的高额违约金及律师费请求,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应当恪守合同约定,留存好所有沟通、履约凭证,一旦产生纠纷才能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