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借条是被胁迫利滚利形成无证据能否推翻借款效力?征和律所结合保定(2025)冀06民终887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人主张借条是被胁迫签订、载明金额是高利滚利形成,但无法提供充分证据的,能否推翻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收条的法律效力?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6民终8874号生效判决解答:该种情形下无法推翻借款合同及收条的效力。首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签署债权凭证的行为负责,知晓签字捺印的法律后果,主张存在胁迫情形的必须提供报警记录、伤情鉴定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仅口头主张不会被法院采信;其次,若出借人能够举证证明自身具备对应的出借能力、有沟通记录佐证借款金额的,双方签署的借款合同、收条会被认定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最后,借款人主张借款金额为利滚利、高利放贷形成的,也应当提供完整的还款记录、利息计算明细等充分证据证明,否则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真实案例
路某与郝某甲系相识多年的朋友,2019年11月12日、2020年8月31日路某先后两次与郝某甲签订《借款合同》,分别约定借款111万元、60.9万元,均出具收条明确载明收到现金款项,后续路某累计向郝某甲还款34.2万元。后因路某未按期偿还剩余欠款,郝某甲诉至法院,路某抗辩称实际仅借款70万元,两份借款合同是郝某甲以到其妻子学校闹事要挟其签订,载明金额是按月息5%利滚利计算形成,并非真实借款金额。一审法院查明郝某甲有拆迁补偿款、合作分红款,具备大额现金出借能力,双方2025年的通话录音中路某明确认可欠付郝某甲170余万元,最终判决路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37.7万元及按LPR四倍计算的利息。路某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路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胁迫、利滚利的情形,上诉请求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6民终8874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借款人在签署借款合同、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前,一定要仔细核对载明的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时间等核心内容,不要随意在空白凭证或者与实际借款情况不符的凭证上签字捺印,否则需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第二,若确实存在被胁迫签署债权凭证的情形,要第一时间报警留存报警记录、沟通录音等证据,不要等到诉讼阶段仅口头主张胁迫,无证据支撑的主张不会被法院采信;第三,民间借贷大额交易建议优先选择银行转账方式并备注“借款”,尽量避免现金交付,同时留存好全部转账记录、沟通聊天记录,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举证困难;第四,若认为借款存在高利放贷、利滚利等违法情形,要注意收集完整的还款记录、利息计算明细等证据,仅口头主张无法推翻债权凭证的效力。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