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书面合同仅微信对账确认的欠款要不要还?征和律所结合保定(2025)冀06民终899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仅通过微信沟通进行了对账,一方事后对基础法律关系性质提出异议的,已经确认的欠款金额是否仍需履行?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6民终8990号生效判决分析:即使双方对基础法律关系是合作还是买卖存在争议,只要双方通过微信进行了明确的对账结算,一方确认了尚欠的款项金额,该对账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欠款方应当按照确认的金额履行付款义务。此外,诉讼时效抗辩如果一审未提出,二审又没有新证据证明对方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电子数据包括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属于合法有效的证据形式。
最新案例
魏某与桑某共同对接某地产项目的门业供货安装业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17年桑某通过微信向魏某发送对账明细,主张魏某尚欠157976元,魏某于2018年2月向桑某转账5万元,同日双方通过微信再次对账,魏某主动计算并确认尚欠桑某95976元,桑某对此表示认可。后续桑某多次催款未果,于2025年7月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为合作关系,判决魏某支付欠款95976元及利息。魏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双方为买卖合同关系而非合作关系,且桑某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一审对双方法律关系定性有误,但双方微信对账确认的欠款金额真实有效,魏某应当按确认金额履行付款义务,且魏某一审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也未提交新证据证明时效届满,最终驳回魏某上诉,维持了付款责任的判项。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6民终8990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2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经营往来中无论基础法律关系是合作还是买卖,只要有明确的对账记录,尤其是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里的明确金额确认,都可以作为主张欠款的核心证据,即使双方对法律关系定性有争议,法院也会以确认的欠款金额为准作出裁判。
- 诉讼时效抗辩一定要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出,二审才提出的除非有新证据证明对方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否则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 建议商事交易中尽量签订书面合同,对账后最好签署纸质对账单或盖章确认的电子对账单,避免后续产生争议增加维权成本。如果仅有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应当完整保留原始聊天载体,不要随意删除聊天内容,避免证据灭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