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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向配偶母亲借款主张是彩礼无需偿还能否获得支持?征和律所结合保定(2025)冀06民终916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收到配偶母亲的转账,主张该款项为婚后给付的彩礼属于赠与无需偿还,该抗辩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6民终9165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需结合款项背景、沟通记录、举证情况综合认定款项性质,主张款项为彩礼/赠与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彩礼通常为婚前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财物,婚后给付的款项无明确约定为彩礼的,若有聊天记录、调解录音等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借款合意,会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借款人需承担还款义务;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投资,即便一方未当场签字,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需共同偿还。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赵某系马某乙的母亲,马某乙与闫某甲2015年1月登记结婚,同年9月二人以购买股票为由向赵某借款5万元,闫某甲后续偿还了1万元,剩余4万元迟迟未还。赵某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闫某甲抗辩称案涉4万元是马某乙婚后给付的彩礼,属于赠与无需偿还,且自己并未在借款现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的调解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均能证实闫某甲认可尚欠赵某4万元,且同意筹钱还款;闫某甲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案涉4万元为彩礼,且彩礼婚后给付也不符合一般民俗习惯,最终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案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投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马某乙、闫某甲共同偿还赵某借款本金4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6民终9165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8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近亲属之间的资金往来也尽量明确款项性质,大额资金建议签订书面借条或备注转账用途,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无据可依; 2. 主张款项为赠与、彩礼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仅靠口头陈述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抗辩主张很难被法院采信; 3. 夫妻共同债务并不要求双方均在场签字,只要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的,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均需承担还款责任; 4. 彩礼的认定有严格的时间和目的要求,一般是婚前男方为缔结婚姻向女方给付的大额财物,婚后给付的款项无明确约定的,不会被认定为彩礼。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