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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书面合同的生意往来如何认定法律关系?征和律所结合廊坊(2025)冀10民终672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商业合作中,一方主张为合伙关系、一方主张为承揽合同关系,法院应当如何认定法律性质?单方制作的结算单发送给相对方后,对方仅拖延核对不提出具体异议的,能否作为认定欠款金额的依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10民终6720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区分合伙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的核心标准是是否满足合伙的法定构成要件。合伙关系必须同时具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四个核心要件,且需双方存在明确的合伙意思表示;而承揽合同的核心特征是「定作人下单、承揽人交付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双方仅存在成果与对价的交换,不存在利润共享、风险共担的约定。对于无书面合同的合作,法院会结合交易流程、款项备注、沟通内容等事实综合判断,若不存在任何合伙相关的约定或实际履行行为,仅符合承揽交易特征的,应当认定为承揽合同关系。

第二,单方制作的结算单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若相对方收到结算单后,仅以「没时间核对」「以后再说」等理由拖延,始终未对结算单中的具体项目、单价、数量等提出实质性、有证据支撑的异议,且结合其他交易凭证(如订单记录、交付凭证、部分付款记录等)能够印证结算单内容真实性的,法院可以采信该结算单的效力。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至2023年期间,杨某多次向魏某下发家具加工订单,魏某完成加工交付后,杨某、葛某(二人系夫妻)多次向魏某支付款项,部分款项备注为「货款」。后魏某制作《2022年-2023年订单统计结算单》,载明杨某、葛某欠付款项共计718084元,多次通过微信发送给二人催款,杨某、葛某仅以「开会呢」「没捋完呢」为由拖延核对,未提出任何具体异议,且杨某于2025年1月24日向魏某支付20000元。后魏某起诉要求二人支付剩余698084元及利息,一审法院支持其诉请,杨某、葛某不服上诉,主张双方系合伙关系而非承揽关系、结算单系单方制作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葛某未参与经营不应担责。

争议焦点

  1. 双方之间系合伙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
  2. 单方制作的结算单能否作为认定欠款金额的依据?
  3. 葛某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观点

1. 关于法律关系:合伙需具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核心要件,本案交易流程为杨某下发订单、魏某加工交付、二人支付款项,且部分款项备注为货款,无任何合伙相关的约定或履行行为,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故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

2. 关于结算单效力:杨某、葛某收到结算单后仅拖延核对,未对具体项目、金额提出实质性反驳,也未举证证明结算单存在错误,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订单凭证等佐证证据,对结算单效力予以采信,认定欠付金额为698084元。

3. 关于葛某的责任:葛某与杨某系夫妻,多次用个人账户向魏某支付案涉款项,足以证明其参与共同经营,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某、葛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魏某6980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98084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10民终6720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9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商业合作无论规模大小,建议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法律关系性质、权利义务、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避免因口头约定产生争议时举证困难,甚至出现“合伙还是承揽”的性质争议。
  2. 若确实未签订书面合同,在合作过程中要注意留存全链路交易证据:包括订单沟通记录、交付凭证、付款记录、对账沟通记录等,涉及重要事项的沟通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微信、邮件等可溯源的方式),避免发生纠纷时无据可依。
  3. 在收到对方发送的对账文件、结算单时,若对内容有异议,务必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异议,并留存相关沟通证据,切勿仅以“没时间核对”“以后再说”等理由拖延,否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对结算内容的默认。
  4. 对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商业活动,即便仅以一方名义对外开展合作,只要另一方存在转账、参与业务沟通等实际参与经营的行为,相关债务大概率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此外,本案中杨某主张的魏某欠付其加工费、因加工错误造成损失等抗辩,因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未获法院支持,若当事人有相关事实主张,应当同步提交对应证据予以佐证,无证据的抗辩无法得到法院支持,若有充分证据也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