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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吊销后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结算单能否要求个人担责?征和律所结合廊坊(2025)冀10民终723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签署劳务结算协议,后续也用个人账户持续还款的,债权人能否要求该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10民终7233号生效判决解答:此种情形下债权人有权要求签字的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还款责任。首先,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已经丧失合法经营资格,法定代表人无权再代表公司对外签署经营性协议;其次,案涉结算协议未加盖公司公章,签订时法定代表人也未向债权人明示系代表公司签字,后续十余年的还款均由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支付,整个履约过程未体现公司参与,足以认定法定代表人是以个人身份承接债务,应当由其个人承担还款义务。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真实案例

邢某为刘某负责的天津大港项目提供劳务,2007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结算凭据,明确欠付工程款共计385万元,协议仅有刘某、邢某二人签字,未加盖任何公司公章。而刘某主张其代表的某乙公司早在2003年11月就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010年至2023年期间,刘某累计用个人银行账户向邢某还款102万元,尚欠283万元未还。邢某起诉要求刘某偿还剩余款项及利息,刘某抗辩其系代表公司签字,不应由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观点:案涉结算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时某乙公司已被吊销,不具备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刘某无权代表该公司签署协议;且协议未加盖公司印章,后续还款也均为刘某个人支付,足以认定刘某是以个人身份承担案涉债务,其抗辩理由不成立。刘某长期拖欠劳务报酬构成违约,应当支付剩余欠款及资金占用利息。

裁判结果:驳回刘某上诉,维持原判,刘某需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邢某劳务款283万元及利息(以283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22日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10民终7233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6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债权人在与法定代表人签署结算协议时,应当明确债务承担主体,若要求个人承担责任需在协议中明确标注,若要求公司承担则必须要求加盖公司公章,避免后续产生主体争议。
  2. 若交易相对方声称代表公司签约的,债权人可以提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公司经营状态,若发现公司已被吊销、注销的,应当直接要求签约人个人承担还款责任,避免后续维权无门。
  3. 欠款纠纷中应当妥善留存还款记录、沟通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本案中刘某多年个人账户还款的记录是法院认定个人债务的核心关键证据。
  4. 劳务报酬、工程款等金钱债务即便未约定利息,债权人起诉时也可以主张自起诉之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该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大概率会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