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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竞业限制条款离职后拿不到补偿金?征和律所结合雄安(2025)冀96民终33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入职时劳动合同里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离职后公司却以员工岗位普通、不涉及商业秘密为由,主张员工不属于竞业限制人员,拒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这种做法合法吗?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维权?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96民终332号生效判决分析: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岗位不涉密为由拒付竞业限制补偿金,需要承担充分的举证责任。如果双方已经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且用人单位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劳动者岗位确实不涉及任何商业秘密、不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那么其拒付补偿金的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此外,即便用人单位后续单方解除竞业限制义务,也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其已经实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间的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6月3日,刘某通过中介入职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岗位为运营,双方于2024年7月30日补签了期限为2024年6月3日至2024年7月30日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了竞业禁止条款和保密条款,但未约定劳动报酬标准及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

2024年7月30日刘某以个人原因离职,公司按照1900元/月的见习期标准发放了2个月工资。2024年10月19日,某某公司向刘某发送离职证明,载明刘某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延时加班费、竞业限制补偿金等,仲裁委全部支持了刘某的请求。某某公司不服诉至一审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公司仍不服,向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刘某作为普通运营岗员工,是否属于法定竞业限制人员范围,某某公司是否应当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同时双方还就工资标准认定、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计算基数、延时加班费是否成立等问题存在争议。

法院观点

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问题,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竞业禁止条款及保密条款,某某公司主张刘某的工作内容不涉及保密内容、不属于竞业限制人员,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刘某离职后至2024年10月19日公司明确解除竞业限制义务期间,已经实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公司应当支付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因刘某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雄安新区最低工资标准2200元/月,故按照2200元/月的标准计算2.7个月,合计5940元。

裁判结果

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刘某工资差额3175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981.48元、加班费483.09元、竞业限制补偿金5940元,合计12579.57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96民终332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对劳动者一方:

  • 签订劳动合同时要仔细核查竞业限制条款,明确约定补偿金标准、限制范围、期限等核心内容,避免入职时随意签字,离职后被限制就业却拿不到补偿。
  •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写补偿金标准,离职后只要你实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就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标准为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按最低工资计算。
  • 注意留存好招聘信息、工资流水、工作沟通记录、离职证明等证据,一旦发生工资差额、加班费、竞业限制等纠纷,这些都是维权的关键依据。比如本案中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依法不能约定试用期/见习期,公司按见习期低标准发工资属于违法,劳动者凭借招聘信息等证据成功要回了工资差额。

对用人单位一方:

  • 不要给所有岗位员工都设置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仅适用于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和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果随意给普通岗设置竞业限制,事后又无法举证证明岗位涉密,仍然需要支付补偿金,反而增加用工成本。
  • 如果确定不需要离职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最好在员工离职时就明确告知,并在离职证明中注明“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避免员工实际履行后反过来主张补偿金。
  • 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工资标准、工时制度等核心内容,避免口头约定。本案中因公司未明确约定工资标准,法院结合招聘信息和劳动者主张认定工资为3500元/月,远高于公司主张的1900元见习期工资,反而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