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承诺自行承担养老保险补缴费用,公司还需承担缴费义务吗?征和律所结合哈尔滨(2025)黑01民终399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承诺自行承担养老保险补缴费用,能否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费义务?劳动者垫付的单位应缴部分及利息,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返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黑01民终3994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是《劳动法》《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共同法定义务,该义务具有强制性,不属于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处分的民事权利,即使劳动者作出自行承担补缴费用的承诺,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社会保障公共利益而无效。其次,劳动者垫付了本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欠缴产生的利息后,有权向用人单位全额追偿。此外,劳动者因垫付社保费用产生的追偿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仲裁时效从劳动者实际垫付费用、知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万某于2005年6月入职黑龙江某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至2009年3月,万某2010年10月从该公司离职。在职期间,公司未为万某缴纳2006年5月至2009年3月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024年4月,万某与公司协商补缴事宜时曾作出补缴费用由个人承担的承诺。2024年8月1日,万某自行补缴了全部养老保险费共计20466.30元,其中包含单位应缴纳部分6914.12元、单位欠缴产生的利息11037.96元,合计17952.08元。万某随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万某诉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 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
- 万某承诺自行承担补缴费用是否能免除公司的法定缴费义务?
- 万某的主张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法院观点
首先,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自行补缴后产生的追偿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是法律强制规定的义务,不仅关乎劳动者个人权益,更关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共利益,不属于当事人可以自行处分的权利,因此万某作出的自行承担费用的承诺无效,不能免除公司的缴费义务。最后,仲裁时效应从万某实际补缴费用、知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万某2024年8月补缴,同年9月申请仲裁,未超过仲裁时效。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黑龙江某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万某垫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共计17952.08元;二审驳回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黑01民终3994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4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针对劳动者:不要轻易签署自愿放弃社保、自行承担社保费用的相关文件,此类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如果发现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可先向社保经办部门核实补缴可行性,若需自行补缴的,务必保留好全部缴费凭证,补缴后可向用人单位追偿单位应承担的部分及利息,仲裁时效从实际补缴之日起算,无需担心因离职时间过长超过时效。如果社保经办机构明确无法补缴的,可直接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社保待遇损失。
- 针对用人单位:不要轻信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为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强制法定义务,即使员工主动要求不缴、签署放弃声明,后续员工反悔要求补缴或追偿的,单位仍需承担责任,还会额外产生滞纳金、利息,甚至面临社保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得不偿失。
- 程序提示:如果劳动者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的,需先向社保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征缴,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劳动争议范围;只有在劳动者已自行垫付补缴费用、或社保经办机构明确无法补缴要求赔偿损失的情况下,才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避免走程序弯路。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