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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签字工资表有修改能否作为劳务费结算依据?征和律所结合哈尔滨(2025)黑01民终788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劳务用工场景中,雇主签字确认的工资表存在部分修改痕迹时,法院如何认定欠付劳务费数额?劳务报酬主张的诉讼时效怎么计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黑01民终7883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对于有雇主签字确认的工资表,即使存在部分修改,只要雇主对未修改部分的真实性、考勤记录无异议,法院会结合施工日志、转账记录、垫付凭证等其他佐证证据对劳务费数额进行据实核算;其次,若雇主事后对工资标准提出异议但无法举证证明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标准的,法院会以已签字确认的工资单核算出的日工资标准作为认定依据;第三,若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义务人在时效届满后签字确认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权利人不会丧失胜诉权。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20年哈尔滨某建设有限公司(总包方)将案涉市政道路管网改造工程分包给周某施工,2020-2021年周某雇佣王某丁等工人从事道路加宽劳务作业。2024年6月6日周某对王某丁持有的2021年3-7月工资表签字确认,但部分工资表存在修改痕迹,王某丁据此起诉主张周某欠付劳务费145553元,同时要求总包方、无关的第三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周某上诉提出工资表被王某丁篡改、王某丁日工资应为200元、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等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1. 周某签字确认的3月工资表可直接证实王某丁日工资为400元,周某无法举证证明双方约定200元/天的工资标准,故采信400元/天的标准;2. 结合工资表、施工日志、转账记录等证据逐一核对后,扣除王某丁错误核算部分及未入账的转账款项,最终认定欠付劳务费为138063元;3. 周某2024年6月6日签字确认工资表的行为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王某丁2024年6月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4. 王某丁仅为提供个人劳务的务工人员,不属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总包方、第三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改判周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王某丁劳务费138063元及自起诉之日起算的同期LPR利息,驳回王某丁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黑01民终7883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3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劳务提供者在务工过程中要注意留存考勤记录、工资标准约定证据、垫付费用凭证、与雇主的沟通记录等材料,避免发生纠纷时无据可依; 2. 雇主在签署工资表、结算单等文件时要仔细核对全部内容,不要随意签字,若发现文件有涂改要及时标注异议并留存双方共同确认的版本,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3. 劳务报酬主张要在法定诉讼时效内提出,若时效即将届满可通过发函、要求对方出具还款承诺、留存催款沟通记录等方式中断时效,保留维权的胜诉权; 4. 仅提供个人劳务的务工人员不属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方、总包方承担连带责任,应直接向雇佣自己的雇主主张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