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主张他人私盖公章签订以房抵债认购书无效能否获支持?征和律所结合哈尔滨(2025)黑01民终876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公司以公章被他人冒用、签约方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为由,起诉要求确认以房抵债类认购合同无效的,法院对该主张如何审查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黑01民终8768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主张合同无效的一方需举证证明案涉合同加盖的公章系伪造,若公安机关已就公章伪造报案作出无伪造情形的不予立案通知,该主张无法被采信;其次,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标准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仅以无授权、无基础债权等口头抗辩不足以证明存在恶意串通;最后,公章管理属于公司内部事宜,公司不能以内部管理疏漏、对盖章不知情为由对抗善意合同相对人,本案中某甲公司的举证不符合上述要求,因此其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请被法院全部驳回。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真实案例
某甲公司是哈尔滨市双城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刘某于2017年10月被刑事拘留,2020年4月才释放。2018年6月,案外人刘某(系刘某父亲,某工程总承包公司法定代表人)以某甲公司名义与韩某签订两份《认购书》,分别约定用某甲公司开发的两套房产抵偿欠韩某的借款176940元、工资款177740元,两份认购书均加盖了某甲公司公章,对应收据也加盖了某甲公司财务专用章。
后某甲公司起诉至法院,主张刘某私刻公司公章、与韩某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要求确认两份认购书无效,同时就公章被伪造向公安机关报案。哈尔滨市公安局某分局经审查后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认定不存在伪造公司印章的情形。一审法院驳回某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某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甲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公章系伪造,也无法证明刘某与韩某存在恶意串通,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驳回某甲公司全部诉请的结果。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黑01民终8768号
- 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公章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出现被羁押、失联等特殊情形时,要及时通过公开渠道公示公章管控规则,必要时可办理公章挂失更换,避免出现公章被冒用后无法举证的风险。
- 主张合同无效尤其是以恶意串通为由主张无效的,需要承担远高于一般事实的举证责任,应当尽量收集书面沟通记录、录音录像、关联案件证据等完整证据链,仅凭口头陈述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 作为合同相对方,签订以房抵债、大额资产转让等重要合同时,要核实签约人的授权委托手续,留存好合同原件、收据、履行凭证等全部材料,避免后续因合同效力问题产生纠纷时无据可依。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