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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主张房屋是拆迁安置房拒不腾退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哈尔滨(2025)黑01民终903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主张涉案房屋是出租人此前征收其房产的安置用房、无需腾退的,该抗辩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合同约定的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的条款是否有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黑01民终9035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承租人主张双方为拆迁安置法律关系而非房屋租赁关系的,需对该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提供拆迁安置协议、产权置换约定等有效证据,仅以历史上存在动迁事宜、早年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为由抗辩的,无法推翻此后双方连续多年签订的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腾退房屋。其次,书面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维权产生的律师费的,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守约方主张的律师费有相关支付凭证佐证的,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某公司原系某大学下属企业,2004年某大学曾出具证明同意某公司长期无偿使用案涉哈尔滨市南岗区某房屋。2017年起双方连续多年就案涉房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最后一份合同租期至2024年2月29日,约定年租金15221.41元,同时约定若承租人逾期腾退需承担占有使用费,且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维权产生的律师费。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某公司继续占用房屋,某大学2024年7月发通知要求7日内腾退,某公司以房屋是动迁安置房、所交费用为取暖物业费而非租金为由拒绝腾退,某大学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1.双方法律关系是拆迁安置还是房屋租赁;2.某公司是否应承担腾退、支付占有使用费及律师费的责任。

法院观点: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房屋是动迁安置用房,双方2017年后连续签订的租赁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到期后某公司拒不腾退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某公司限期腾退房屋,支付欠付租金、逾期占有使用费及律师费13000元,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黑01民终9035号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于出租方而言,若历史上曾出具过无偿使用房屋的证明,后续要改变使用方式为有偿租赁的,务必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避免后续产生权属争议;合同到期后若不同意续租的,要及时书面发送腾退通知,留存送达凭证,为后续维权固定证据。
  2. 对于承租方而言,若主张房屋是拆迁安置用房的,务必妥善保管拆迁安置协议、产权置换约定、补偿核算凭证等书面证据,仅以口头约定、历史渊源为由抗辩的,无法对抗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
  3. 民商事合同中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的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该条款,降低后续维权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