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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珠宝宣传与实物不符能否以欺诈为由主张全单退款?征和律所结合哈尔滨(2025)黑01民终925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珠宝首饰,商家宣传部分商品为名贵品类碧玺,实际收到的货品鉴定证书仅标注普通碧玺,收货数月后发现部分商品质量问题、宣传与实物不符,能否主张全部订单退货退款?商家作出的“可以攒货一起退”承诺是否属于无期限无理由退货约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黑01民终9251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商家对商品品类的宣传若与实际不符确实可能构成消费欺诈,但消费者需承担完整举证责任:一是要证明商家对全部案涉商品均作出了名贵品类的明确承诺,二是要证明案涉商品确实不符合该名贵品类的国家或行业认定标准,三是要举证证明普通品类与宣传的名贵品类存在明确的价格差异,否则无法认定欺诈成立。其次,商家作出的“可以攒相近日期购买的货品一起退”的表述,不等于无期限无理由退货的承诺,消费者收到商品后应当及时履行检验义务,对于外观可辨别的品类、颜色差异,收货后数月才主张的,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第三,消费者仅能举证部分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无权要求全部订单退货退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2023年9月至12月期间,汤某分588次在海丰县某珠宝行的抖音店铺购买碧玺首饰,累计支出201533.42元,商家曾在沟通中宣传部分货品为“天然帕拉伊巴”“天然卢比莱”名贵碧玺,同时告知汤某“拍回去慢慢选,不喜欢的可以攒一个包裹一起退”,所有商品附带的鉴定证书均仅标注“碧玺”,未提及名贵品类标识。2024年5月汤某发现4件饰品存在主石脱落问题,同时认为商家虚假宣传,要求全部588笔订单退货退款,被商家拒绝后诉至法院。一审法院驳回汤某全部诉讼请求,汤某上诉后提交了部分商品的检测报告,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汤某无法证明全部588件商品均被商家宣传为名贵碧玺,也无法证明案涉碧玺不符合名贵品类标准、存在价格虚高情形,且其收货后5-8个月才主张检验瑕疵,未及时履行检验义务,仅能举证4件商品有质量问题无权要求全单退款,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黑01民终9251号
  • 案由: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8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消费者网购贵重珠宝首饰时,收到货后应当第一时间对商品的品类、外观、质量进行检验,发现与宣传不符的要及时固定证据并向商家提出异议,避免因超过合理检验期限丧失维权机会。第二,若商家作出特殊退货承诺,要注意留存明确的书面沟通记录,明确退货的期限、适用条件,避免对商家承诺作出扩大解读引发维权风险。第三,主张商家构成消费欺诈的,需要针对对应的商品逐一举证商家作出的虚假宣传内容、商品实际与宣传不符的权威检测结论、两者的市场价格差异等完整证据链,仅以部分商品的问题主张全单退款的,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