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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单方定损未通知侵权人,代位求偿能获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哈尔滨(2025)黑01民终930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行使代位求偿权,但定损时未通知侵权第三人参与,也未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定损,其诉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黑01民终9300号生效判决分析: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应当就事故发生的真实性、损失金额的合理性、定损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若保险公司仅以单方制作的定损材料、维修发票主张损失,未通知侵权人参与定损,也没有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损失的客观性,法院会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代位求偿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11月8日,案外人将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的货车停放在纪某波经营的搅拌站院内并缴纳了停车费,后因大雪压塌停车棚导致车辆受损。保险公司未通知纪某波参与定损,也未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评估损失,自行制作定损单后向被保险人赔付了11660元保险金,随后起诉纪某波要求其支付代偿款及资金占用利息。一审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服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未通知侵权人纪某波参与定损、未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损失的情况下,其代位求偿的诉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观点

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应当提交完整证据证明事故真实性、损失合理性、定损程序合法性,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交的出警证明为照片复印件、现场照片无法识别车辆信息、定损单无任何主体签字盖章,也没有维修清单等证据佐证损失,证据存在明显瑕疵且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其单方定损未通知纪某波参与,无法排除损失扩大的可能性,因此其诉求缺乏事实依据。

裁判结果

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黑01民终9300号
  • 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6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前,定损环节应当尽量书面通知侵权第三人到场参与,若对方拒绝到场需留存通知记录,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避免单方定损因程序瑕疵不被法院认可;
  2. 经营性停车服务提供方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极端天气前及时通知场内车主移车,定期对停车设施进行安全检修,若因设施倒塌造成车辆损失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 车主遇到车辆被第三方损坏的情况时,应当第一时间拍摄现场照片、视频,留存报警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定损过程中尽量通知侵权方到场,避免后续维权出现证据不足的问题。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