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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能否要求出资父母腾退?征和律所结合哈尔滨(2025)黑01民终939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是否必然构成对子女的赠与?子女成年后取得不动产权证,能否要求出资且长期居住的父母腾退房屋?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黑01民终9394号生效判决解答:不动产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效力,但该效力主要针对外部交易场景,家庭内部的房产确权不能仅以登记为准,需要结合实际出资情况、是否存在明确赠与合意、房屋实际居住使用情况等事实综合判断。如果没有书面赠与协议或者其他有效证据证明父母有将房屋无偿赠与子女的明确意思表示,即使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也不能直接认定为子女的个人财产,子女无权仅凭不动产权证要求作为实际出资人的父母腾退房屋。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真实案例

赵某甲与赵某乙系父女关系,2017年赵某乙与前妻安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当时仅10岁的赵某甲名义与哈尔滨某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案涉房屋,赵某乙与安某为实际出资人。2019年赵某乙与安某离婚,离婚协议中未对案涉房屋进行分割。2025年赵某甲通过公告购房发票丢失、调取购房合同复印件的方式,自行办理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登记所有权人为赵某甲,随后起诉要求赵某乙腾退案涉房屋。赵某乙提出反诉,要求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和居住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甲未提交证据证明赵某乙、安某有将案涉房屋赠与赵某甲的明确合意,且赵某乙作为实际出资人已在案涉房屋居住多年,赵某甲要求赵某乙腾退房屋有违公序良俗,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赵某乙主张案涉房屋归其所有,但案涉房屋是其与安某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安某未参与诉讼,无法确认产权份额,对其确权请求不予支持;赵某乙主张的居住权未依法办理登记,不符合居住权设立条件,亦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双方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黑01民终9394号
  • 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0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父母出资购房如果确实是要赠与子女,建议签订书面赠与协议,明确赠与的意思表示、是否附加义务等内容,避免后续产生产权纠纷;
  2. 子女办理不动产权证应当如实提交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未经共有权人同意取得的产权登记,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或者提起确权诉讼,撤销错误登记;
  3. 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即使房屋确实归子女个人所有,也应当保障无其他居所、生活困难的父母的基本居住需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要求父母腾房。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