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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反水后附条件同意退租是否算达成解除合意?征和律所结合哈尔滨(2025)黑01民终960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租赁期间房屋出现下水反水影响使用,承租人提出退租后,出租人表示“退租可以但押金不退”,是否认定双方已经达成合同解除合意?出租人是否需要返还剩余租金、押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黑01民终9608号生效判决解答:只要出租人明确作出同意退租的意思表示,就视为双方已经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出租人后续附加的“押金不退”属于合同解除后的清算条款,若承租人未认可该附加条件,仅不发生清算条款的效力,不影响合同已经解除的认定。本案中房屋反水已经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出租人同意退租后承租人已实际搬离,且房屋设施无损坏、无欠费,出租人应当全额返还剩余租金、未使用的网费及押金。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真实案例

2024年11月,周某(出租方)与郭某(承租方)签订1年期房屋租赁合同,郭某全额支付年租金16000元、押金2500元及全年网费720元。2025年6月案涉房屋下水管道堵塞反水,污物外溢无法正常使用,郭某向周某提出退租,周某微信回复“退租没有问题,但是不同意退还押金”。2025年6月25日郭某搬离房屋,经验收房屋设施无损坏、无欠费。双方就退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周某返还剩余4.5个月租金5999.85元、剩余网费270元及押金2500元。周某不服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双方已达成解除合同合意,周某无证据证明郭某存在违约行为,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黑01民终9608号
  •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承租人遇到房屋设施故障影响居住的情况,第一时间留存故障照片、视频、与出租人/物业的沟通记录作为证据,若协商退租尽量达成书面解除协议,明确退费金额、时间及违约责任,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2.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退租请求时,若不同意退租要明确作出拒绝的意思表示,若附条件同意退租,需明确表述“只有你方同意押金不退,我才同意解除合同”,避免先认可退租再提条件,被认定为已达成解除合意。
  3. 双方解除合同后要当面完成房屋交接,共同清点设施、结清费用,签署交接确认单,作为后续押金退还的依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