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私下借的大额债务需要配偶共同偿还吗?征和律所结合齐齐哈尔(2025)黑02民再4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借大额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配偶共同偿还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黑02民再41号生效判决解答: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核心遵循“共债共签”原则,要么借款时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配偶事后追认的共同意思表示,要么借款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如果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债务,举证责任由债权人承担,债权人无法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者配偶有共同借款意愿的,配偶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案中仅第一笔9.7万元借款有姚某以自有房产提供担保的共同意思表示,因此仅该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余大额借款债权人无法举证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故姚某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三条:夫妻一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真实案例
张某丙与姚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起张某丙多次向张某乙借款,其中2017年4月18日的9.7万元借款,姚某以自有房产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担保,对该笔借款知情并认可。后续张某丙又多次以个人名义向张某乙借款累计近70万元,所有沟通、收款、还款均由张某丙个人完成,未告知姚某,也未得到姚某追认。后张某乙因张某丙拖欠本息未还,起诉要求张某丙、姚某共同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一审判决仅9.7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二审改判全部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再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乙未能举证证明其余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最终改判仅9.7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剩余借款由张某丙个人偿还。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黑02民再41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债权人出借款项时,如果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一定要让配偶共同在借款协议、借条上签字,或者要求配偶事后出具书面追认材料,避免后续无法举证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
- 对于大额借款,债权人要注意留存借款用途的相关证据,比如借款用于对方夫妻共同经营的店铺进货、装修、家庭大额支出的沟通记录等,避免后续无法证明借款用于共同生活经营;
- 非举债的配偶一方,如果对配偶的借款不知情也没有实际使用,不要随意在相关借款文件上签字,也不要用个人资产为配偶的借款提供担保,避免被认定为共同还款人承担不必要的债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