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败诉后再起诉确认房产所有权属于重复诉讼吗?征和律所结合齐齐哈尔(2025)黑02民终289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债权人提起撤销权之诉败诉后,又以债务人转移财产的基础合同无效为由,起诉确认房产所有权归债务人所有,是否属于重复诉讼?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黑02民终2890号生效判决解答:该情形不构成重复诉讼。重复诉讼的认定需同时满足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三个要件。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债权保全法律关系,审查核心是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是否损害在后形成的债权;而所有权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是物权归属法律关系,审查核心是物权变动的基础法律行为是否有效,二者所依据的法律规则、解决的争议本质均不相同,不符合重复诉讼的认定标准,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作出实体裁判。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真实案例
王某合与张某梅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10月协议离婚,约定财产全部归张某梅所有,债务全部由王某合承担。2015年12月,王某合通过工程款顶账取得案涉富裕县某房屋所有权。2016年4月,王某合与张某梅仍以夫妻名义将该房产更名至张某梅名下,张某梅后续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
2019年,杨某梅以王某合无偿转让房产损害其23万元债权为由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法院以房产转让行为早于债权形成时间为由,驳回杨某梅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经二审、再审均予以维持。2022年至2024年期间,杨某梅先后起诉要求确认王某合与张某梅的房屋更名确认单无效、张某梅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两起诉讼均获法院生效判决支持。
2025年,杨某梅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确认案涉房产归王某合所有,张某梅配合办理恢复登记手续,一审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张某梅上诉主张本案属于重复诉讼,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前诉撤销权之诉与本案所有权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法律依据均不相同,不构成重复诉讼;案涉房产变动的基础合同均已被确认无效,张某梅取得产权无合法依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黑02民终2890号
-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1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债权人维权需灵活选择诉讼路径:若债务人转移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债权形成之前,债权人撤销权之诉通常难以获得支持,可优先核查财产转移的基础法律行为是否存在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法定无效情形,通过“确认合同无效+物权确认”的路径主张权利,同样可以实现保障债权的目的。
- 重复诉讼的认定核心是“三同”标准,只要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有一项与前诉不同,就不构成重复诉讼,债权人无需因某一类诉讼败诉就放弃其他合法维权路径。
- 债务人以离婚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即使发生在特定债权形成之前,只要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利害关系人仍可起诉确认行为无效,进而恢复财产权属状态,为后续债权执行扫清障碍。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