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执行和解协议收取的款项原合同目的落空时要返还吗?征和律所结合齐齐哈尔(2025)黑02民终301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当事人在法院执行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第三方代为支付款项清偿债务,若第三方支付款项的基础交易合同目的完全落空,收款方是否需要向第三方返还该笔款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黑02民终3014号生效判决解答:执行和解协议并非绝对具有免责效力,若执行和解协议与第三方的基础交易合同基于同一事实签订、具有高度关联性,且收款方在签订和解协议过程中存在隐瞒关键事实、诱导第三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过错,第三方基础合同目的落空后,收款方以“款项系执行合法所得”为由拒绝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收款方应当返还取得的款项及对应利息损失。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当事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真实案例
2025年2月,魏某甲隐瞒案涉1050亩土地早已发包给案外人赵某的事实,与金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费514500元,金某当日支付定金10万元。后金某办理贷款时发现土地已被法院查封,打算解除合同,此时作为魏某甲抵押权人、另案申请执行人的龙江县某合作联社,隐瞒土地存在在先承包的事实,作出虚假承诺诱导金某继续履行合同,三方在法院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金某将剩余414500元承包费直接支付给联社偿还魏某甲的贷款。2025年5月金某准备耕种时发现土地已被赵某实际种植,合同目的完全落空,遂起诉要求返还款项。
一审法院判决龙江县某合作联社返还金某414500元及按年利率4.2%计算的利息,魏某甲返还10万元定金及对应利息、赔偿金某损失29850元。联社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系通过合法执行程序取得款项,无需返还。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土地承包合同》与《执行和解协议》基于同一事实签订,联社存在诱导金某签约的过错,金某合同目的落空,联社的上诉主张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黑02民终3014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普通民众签订土地承包、房屋买卖等大额交易合同前,务必先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法院查询标的的抵押、查封、在先交易情况,不要轻信交易相对方或第三方的口头承诺,避免陷入权利瑕疵陷阱。
- 若交易涉及法院执行程序、需要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的,一定要先核实协议涉及的标的是否具备实际履行条件,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对协议内容、交易背景进行全面核查后再签署,避免因信息不对称产生巨额损失。
- 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在执行和解过程中,应当如实披露交易标的的相关情况,不得隐瞒关键事实诱导第三方代为付款,否则即使款项已经实际收取,也可能因构成不当得利被要求返还,还要承担对应的利息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