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经装修公司介绍定作塑钢窗货款该向谁主张?征和律所结合大庆(2025)黑06民终274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揽合同关系中,经第三方介绍定作产品,定作合同主体如何认定?定作人以产品部分不符合要求为由拒付全部货款是否合法?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黑06民终2748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承揽合同的主体认定以实际缔约双方为准,即便有第三方介绍,只要产品款式、价格等核心条款是定作人和承揽人直接协商确定,第三方未参与交易核心环节的,就应当认定定作人和承揽人直接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其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仅部分不符合要求、可通过整改修复的,定作人不能直接拒付全部货款,也不能在承揽人同意重作的情况下擅自另行定作,否则应当就自身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新案例
赵某某委托大庆市红岗区某某装修设计室做房屋装修,经该设计室介绍,向大庆市红岗区某某某塑钢厂定作8扇塑钢窗,双方直接商定价格为每平方米460元。安装后赵某某发现6扇塑钢窗不符合定作要求,2扇仅安装不规范无质量问题,赵某某拒绝塑钢厂提出的重作方案,自行另行定作全部塑钢窗并拆除已安装的窗框,塑钢厂起诉索要全部货款。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承揽合同主体是赵某某还是装修设计室、赵某某是否应当支付货款。
法院观点:首先,装修设计室仅为介绍人,塑钢窗款式价格均由赵某某和塑钢厂直接商定,故承揽合同主体为赵某某和塑钢厂;其次,6扇塑钢窗不符合定作要求,塑钢厂同意重作但赵某某拒绝自行另行定作存在过错,2扇无质量问题仅安装不规范的塑钢窗可整改使用,故判决赵某某支付该2扇对应的货款1698.32元,驳回塑钢厂其他诉讼请求。赵某某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黑06民终2748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5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消费者装修时如果是经装修公司介绍单独定作建材的,一定要明确约定货款支付主体、质量责任承担方,避免后续出现推诿;第二,收到定作产品发现质量问题时,首先要和承揽人协商整改、重作方案,不要直接擅自拆除另行定作,否则可能因未尽减损义务被认定存在过错承担部分责任;第三,承揽人在定作过程中要全程和定作人确认尺寸、功能等要求,留存沟通记录,避免后续出现质量纠纷时无法举证已经尽到承揽义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