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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称不是保单承保主体拒赔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绥化(2025)黑12民终246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提供劳务者因工受伤后,保险公司以案涉保险由其他地区分支机构承保、自身不是适格被告为由拒赔,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黑12民终2468号生效判决分析:保险公司该类拒赔理由无法律依据,不会得到法院支持。首先,同一保险公司不同地区分支机构均属总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其内部承保分工、理赔流程属于企业内部管理事项,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方受害人;其次,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一审诉讼中已经自认是案涉保险的承保主体,二审又反言主张不是适格被告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禁反言规则,其主张同样不会被法院采信。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中包括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最新案例

2025年4月29日,某运输公司司机邹某雇佣林某为案涉重型半挂车平整粮食、遮盖苫布,作业过程中林某因大风从车顶坠落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案涉车辆在某财险投保畅行意外险,保险限额内可赔付林某各项损失合计158593.6元。某财险绥化支公司一审时自认案涉保险由其承保,二审又提交证据主张保险实际由某财险福建分公司承保,自己不是适格被告,要求改判不承担赔偿责任。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某财险绥化支公司与福建分公司均属总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内部分工不能对抗受害人,且其一审自认行为违反禁反言原则,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黑12民终2468号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8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提供劳务者受伤后,若遇到保险公司以“承保主体是异地分支机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等理由拒赔的,无需被保险公司的内部规则误导,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本地对应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主张权益,保险公司内部责任划分不影响受害人主张赔偿的权利。
  2. 个人从事临时劳务时,建议提前保留好雇佣关系证明、作业现场照片、沟通记录等证据,受伤后及时留存全部就医凭证、误工证明,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确定维权路径,既可向雇主主张赔偿,也可同时向对应承保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责任,多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作出的自认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反言,因此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在诉讼中发表意见、提交证据都应当秉持诚信原则,避免作出前后矛盾的陈述导致不利法律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