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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审批表非本人签署能否主张经济补偿?征和律所结合洛阳(2025)豫03民终230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离职审批表并非劳动者本人签署,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离职后主张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能否得到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03民终2301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系主动离职的,应当对离职申请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若用人单位无法证明离职审批表系劳动者本人签署或系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仅凭该表认定劳动者为主动个人原因离职。

其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违法情形,即便劳动者曾填写过离职申请,只要离职原因与单位未缴社保等违法情形相关,或单位确实存在未缴社保的事实,劳动者仍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最后,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劳动者离职后持续向有关部门主张权利的,仲裁时效发生中断,不会因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者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影响其重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闫某于2011年7月入职汝阳某某酿酒公司,在包装车间从事包装工作,工资由公司通过银行打卡发放,双方于2019年3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始终未为闫某缴纳在职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2016年3月至7月,因公司业务不忙,安排闫某回家待岗,同年8月闫某返岗工作。2020年7月,闫某离开公司,公司持载有离职原因“家中有事”的《员工离职审批表》主张闫某系主动离职,闫某则称该表系公司伪造,并非本人签署。

闫某离职后,多次向当地乡纪委、村民委员会、乡矛盾调解中心反映劳动争议问题,也多次与公司人事部门沟通离职补偿事宜,均协商未果。2024年8月,闫某向汝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2011年7月至2020年6月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闫某经济补偿金、失业金损失等,驳回待岗生活费请求。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一审判决后双方再次上诉至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1. 闫某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2. 案涉《员工离职审批表》能否证明闫某系主动离职,公司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3. 2016年待岗生活费、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是否应予支持?

法院观点

关于仲裁时效:闫某离职后持续向乡纪委、村委会等部门投诉,也向公司主张权利,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仲裁时效多次中断,未超过法定时效;但2016年3月至7月的待岗生活费,闫某未在离职后一年内主张,已超过仲裁时效。

关于离职性质:公司提交的《员工离职审批表》,闫某否认真实性,公司未进一步举证证明该表系闫某本人签署,不能认定闫某系主动个人原因离职;公司未依法为闫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关于待遇标准:闫某收到仲裁裁决后未提起诉讼,视为认可仲裁裁决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其二审要求按2024年新标准调整的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5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汝阳某某酿酒公司与闫某的全部上诉,维持原判。即确认双方2011年7月至2020年6月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闫某经济补偿金23893.74元、失业保险待遇损失2448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03民终2301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对用人单位而言:

  1. 务必规范离职管理流程: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的,一定要留存劳动者本人签字的离职申请书原件,有条件的可以配合离职面谈记录、微信/邮件沟通记录等佐证,避免因举证不能被认定为非主动离职,进而承担经济补偿金等责任。
  2. 依法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即便劳动者自愿签署放弃社保的承诺,后续劳动者仍可以单位未缴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单位还可能面临社保部门的行政处罚,切勿因小失大。
  3. 注意仲裁时效抗辩:对于劳动报酬、待岗生活费等争议,劳动关系终止的,劳动者应当在终止后一年内提出,超过时效的可以依法提出时效抗辩。

对劳动者而言:

  1. 注意留存维权证据:遇到劳动争议时,要及时收集和保留主张权利的证据,比如向劳动监察、调解组织、村委会等部门反映的记录、与单位沟通的聊天记录/录音等,用于证明仲裁时效中断,避免因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
  2. 明确离职原因很重要:如果是因为单位未缴社保、拖欠工资等违法情形离职,一定要在离职申请中明确写明离职原因,切勿只写“个人原因”,否则后续很难主张经济补偿金。
  3. 及时主张权利: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一般为一年,要在法定时效内提出仲裁申请,尤其是工资、待岗生活费等诉求,避免因拖延超过时效。

此外,本案中闫某主张的2016年待岗生活费因超过时效未获支持,也提醒劳动者对于单位安排待岗未发放生活费的情况,要么在待岗期间及时主张,要么在离职后一年内一并提出,避免权益过期无法得到保护。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