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人格权纠纷 > 被人推倒受伤伤情未达轻微伤,过度治疗费能否索赔?征和律所结合安阳(2025)豫05民终4747号案例实务解读

被人推倒受伤伤情未达轻微伤,过度治疗费能否索赔?征和律所结合安阳(2025)豫05民终474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行为人因琐事推搡他人致其摔倒受伤,受害人伤情未达轻微伤,超出伤情必要范围的过度治疗费用能否要求侵权人赔偿?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05民终4747号生效判决解答:侵权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仅需对受害人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必要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受害人伤情轻微,却进行远超诊疗必要的重复检查、无关项目检查及过度治疗,对应的费用不属于法定合理损失范畴,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虽然周某乙确实存在推搡周某甲致其摔倒的侵权行为,但周某甲的伤情经两次司法鉴定均未达到轻微伤标准,其后续多次跨院重复做相同部位检查、进行心脏等与外伤无关部位的诊疗,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因此该部分费用法院不予支持,仅酌定支持合理损失500元。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真实案例

周某甲与周某乙系南北邻居,因宅基地边界纠纷长期存在矛盾。2025年2月27日双方在胡同口碰面后发生口角争执,争执过程中周某乙对周某甲实施推搡、头拱行为,致周某甲摔倒在地。事发后周某甲先后到滑县东大中西医结合医院、滑县人民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多次就诊,期间进行了大量重复的腰椎、髋关节检查,还进行了心脏功能等与外伤无关的检查治疗,累计主张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2万余元。经公安机关两次委托鉴定,周某甲的损伤均未达到轻微伤标准。

法院观点:周某甲的伤情经两次司法鉴定均未达轻微伤,其多次跨院重复检查、进行与外伤无关的诊疗项目缺乏必要性与合理性,属于过度医疗,对应的费用不属于合理损失范畴。一审法院综合侵权情节、损伤程度酌定周某乙赔偿500元符合公平原则。

裁判结果:驳回周某甲上诉,维持原判,周某乙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周某甲5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05民终4747号
  •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被侵权人遭受人身损害后,应当及时到正规医疗机构就诊,留存好全部诊疗记录、缴费凭证,仅主张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合理损失,切勿为了多索赔进行重复检查、无关部位检查,否则不仅该部分费用难以得到法院支持,还需要自行承担对应的诉讼费、鉴定费等诉讼成本。 2. 侵权人若对受害人主张的医疗费合理性有异议,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医疗费的关联性、必要性进行司法鉴定,完成举证责任。 3. 邻里之间发生纠纷建议优先通过协商、人民调解、村委会居委会协调等方式解决,冲动实施肢体冲突即使造成的伤情轻微,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