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车辆停运损失保险公司赔不赔?征和律所结合新乡(2025)豫07民终213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害方的营运车辆因事故停运产生的合理损失,保险公司能否以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的“间接损失”为由拒绝赔偿?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07民终2132号生效判决分析:保险公司主张停运损失属于免责范围而拒赔的前提,是其已经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法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如果保险公司无法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已尽到上述义务,即便保险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停运损失等间接损失不予赔偿,该免责条款也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仍需对受害方的合理停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虽上诉称停运损失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且已提交电子投保单和投保流程视频证明其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但二审法院查明投保流程视频中并未展示免责事项说明的具体内容,无法证明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向投保人作出了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因此认定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生效,仍需承担停运损失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李某驾驶登记在河南某有限公司名下的营运货车,在永安某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额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24年1月13日至2025年1月13日。2024年9月11日,李某驾驶该车辆在焦作市高速路段变道时,与肖某所有的营运半挂货车发生剐蹭,造成两车损坏、路政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肖某的车辆因维修停运26天,其起诉要求李某、车辆登记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停运损失、施救费等共计14万余元。保险公司辩称停运损失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间接损失,属于免责范围,其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认定车损为55190元,酌定停运损失为17971.2元,加上路产损失、合理施救费,扣除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赔付的2000元,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肖某共计75051.2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提交电子投保流程视频拟证明其已尽到免责说明义务。
争议焦点:保险公司能否以停运损失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的间接损失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保险公司对案涉车辆承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主张停运损失属于免责范围,但未能提供可回溯性记录等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对保险公司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3日作出(2025)豫07民终213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豫07民终2132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营运车辆受害方:发生交通事故后,除车辆维修损失外,若车辆属于依法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可一并主张合理停运损失。主张时需注意留存营运资质证明(如道路运输证)、维修时长证明(维修厂出具的维修进出厂记录)、事故前6-12个月的营运收入流水等证据,便于法院核算停运损失金额;若保险公司以“间接损失不赔”为由拒赔,可要求保险公司举证其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保险公司无法举证的,可通过诉讼主张赔偿。
2. 对投保车主/运输企业:购买保险时,无论是自行投保还是通过中介机构投保,均应要求保险人提供完整的保险条款,重点关注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并要求保险人对免责事项进行明确说明。若通过中介投保,需明确要求中介将免责条款内容及法律后果如实告知,切勿仅支付保费后就不再过问投保细节,避免后续出险时因免责条款效力问题产生纠纷。
3. 对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采用电子投保方式的,投保流程应当设置独立的免责条款展示和确认环节,完整记录投保人阅读、确认免责条款的操作过程(可回溯),确保投保人充分知晓免责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避免因举证不能导致免责条款无效。
此外,本案中还涉及单方委托鉴定的效力问题:肖某单方委托作出的车损及停运损失鉴定,因保险公司提出异议并申请法院委托重新鉴定,最终车损金额以法院委托的鉴定意见为准。征和律所提醒当事人,若需对损失进行鉴定,尽量与对方协商选定鉴定机构,或在起诉后向法院申请委托鉴定,避免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因程序问题不被采信,额外支出鉴定费用。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