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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无书面合同能否起诉要工程款?征和律所结合新乡(2025)豫07民终329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未与发包方签订书面施工合同的实际施工人,是否具备原告资格直接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发包方主张抵扣工程款的扣款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被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07民终3297号生效判决解答:即使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只要施工方能够举证证明存在实际投入资金、组织人员施工、与发包方有工程量结算记录、发包方直接支付过工程款等事实的,就可以认定为适格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发包方主张欠付工程款。发包方主张从应付工程款中抵扣相关费用的,需要举证证明扣款产生于施工方施工期间、有施工方签字确认,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扣款确系案涉工程产生且依约应当由施工方承担,否则扣款主张不会被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杭州某建设公司承包新乡市凤泉湖引黄调蓄配套生态绿化项目后,贾某甲借用资质承接了案涉围堰、驳岸工程,前期与李某甲合伙施工,2020年底贾某甲因故离场后李某甲继续负责施工,2021年7月后姚某单独承接后续剩余工程,三人均未与杭州某公司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因工程款拖欠,李某甲、姚某分别向法院起诉要求杭州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贾某甲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杭州某公司上诉主张李某甲、姚某不具备原告资格,一审认定工程款数额错误、应当扣除的柴油费、罚款等未予扣除。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结合各方提交的工程量签署单、付款记录、施工沟通证据,认定李某甲、姚某均为适格实际施工人,对杭州某公司提交的有施工方签字确认的扣款予以支持,依法调整了欠付工程款数额,最终判决杭州某公司支付姚某工程款640155.93元及利息,支付贾某甲、李某甲工程款1072096元及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07民终3297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08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实际施工人承接工程时应当尽量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未签订合同的要妥善留存施工日志、工程量签署单、发包方付款记录、施工沟通记录、材料采购凭证、工人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既可以证明自身实际施工的主体资格,也可以佐证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2. 发包方与施工方结算时,所有抵扣工程款的费用(如柴油费、罚款、电费等)均应当要求施工方签字确认,留存好相关凭证,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无法举证扣款的合法性与关联性。
  3. 建设工程涉及多段施工、多个施工主体的,各方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施工界限、工程量归属,避免后续就工程款归属产生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