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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借条后主张自己是证明人不用还款能成立吗?征和律所结合新乡(2025)豫07民终564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出具借条后主张自己是证明人、是受欺诈出具借条,无需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07民终5644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出具借条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无证据证明出具借条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的,借条合法有效;其次,借条明确载明借款人身份,且有证据证明出借人实际将款项交付给出具借条一方的,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出具借条一方主张自己仅为证明人的,与书证内容相悖,不会得到法院支持;最后,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22年楚某甲提议李某乙投资某平台,李某乙担心风险不同意,双方协商一致改为李某乙出借7500元给楚某甲,借期3年,到期楚某甲还款13000元,借期内李某乙索要则仅还3750元,楚某甲出具借条,李某乙当场交付现金。2025年借期到期后楚某甲未还款,李某乙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判令楚某甲偿还10785元(按LPR四倍计算本息),楚某甲上诉称自己是证明人、借条是受欺诈出具,无需还款。

法院观点:楚某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具借条系真实意思表示,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且有证人证实李某乙将款项交付给楚某甲,双方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约定利率超出LPR四倍部分不予支持,一审判项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07民终5644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6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无论是出具借条还是在借条上签字,务必明确自己的身份是借款人、保证人还是证明人,避免因身份标注模糊产生不必要的债务风险;
  2. 若主张出具借条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应当及时留存报警记录、沟通录音等相关证据,无证据证明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3. 民间借贷约定利息时,注意不得超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切莫贪图高息,借款人也可对超出法定上限的利息主张不予支付。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