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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长期不上班单位也没提解除,劳动关系何时终止?征和律所结合焦作(2025)豫08民终129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职工因工受伤后长期未到岗上班,用人单位也未主动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这种“长期两不找”的状态下,劳动关系应当从何时起算解除?该时间点直接影响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标准,是工伤待遇纠纷中最为常见的争议焦点之一。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08民终1293号生效判决分析:

对于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不能仅以职工未到岗上班就直接认定劳动关系自动解除,需要结合劳动合同法对工伤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则、双方的实际履行状态综合判定:

  1.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职工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即便劳动合同到期,也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这是法律对工伤职工的特殊保护。
  2. 若职工受伤后未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未主动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双方处于“长期两不找”的状态,劳动关系应当续延至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解除。因为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之日,是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最终确定的时间点,此时劳动合同续延的法定事由对应的情形才得以明确,也才能据此确定职工可享受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3. 劳动关系解除时间直接决定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基数——即解除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该时间点的认定对工伤职工的待遇金额影响较大,往往是双方争议的核心。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标准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五十六个月,六级四十六个月,七级三十六个月,八级二十六个月,九级十六个月,十级六个月。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1年3月,关某入职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从事电力施工工作,工资按日结算。2021年5月17日,关某在焦作市山阳区某电力工程施工时受伤,经诊断为双侧跟骨骨折,受伤后关某未再到岗上班。

2022年,经两级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关某与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2021年3月11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3年7月,焦作市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关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23年12月25日,焦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认定关某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2024年8月,关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并主张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各项待遇。仲裁裁决后,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后又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关某与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应当如何认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按照哪一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关某因工受伤后长期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未正式发出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处于“长期两不找”的状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本案中,关某的伤残等级于2023年12月25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最终确定,此时劳动合同续延的法定事由对应的情形得以明确,故双方劳动关系应当于2023年12月25日解除。据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按照劳动关系解除时的上一年度(即2022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裁判结果

2025年6月26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12月25日解除,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需向关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差额、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0余万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08民终1293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6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用人单位需及时处理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职工因工受伤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跟进职工的伤情恢复情况,在伤残等级鉴定作出后,若职工未返岗也未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返岗,或者主动与职工协商处理劳动关系及工伤待遇事宜,避免因“长期两不找”导致劳动关系续延时间过长,增加用工成本。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大部分待遇,降低企业的用工风险。

  2. 工伤职工需主动留存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若工伤职工打算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需要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注意留存提出解除的证据(如书面通知、微信聊天记录、邮件等),避免因解除时间认定产生争议,影响待遇计算。

  3. 按日计酬职工的工资标准认定规则:对于按日、按件计酬的职工,工伤待遇中的“本人工资”按照职工实际工作期间的平均月工资计算,用人单位若不认可职工主张的工资标准,应当提供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相反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4. 停工留薪期无需一律经鉴定确认:很多用人单位认为停工留薪期必须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支持,实际上根据各地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对于常见的伤情(如本案中的跟骨骨折),法院可以直接根据目录对应的期限认定停工留薪期,无需另行鉴定;只有伤情复杂、超出目录范围的,才需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5. 工伤认定行政再审不停止工伤待遇支付: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包括再审)的,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能以已申请再审为由拒绝支付工伤待遇。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