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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充电起火烧了近亲属的车保险公司能拒赔吗?征和律所结合濮阳(2025)豫09民终139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新能源车辆充电过程中因线路故障起火,造成投保人近亲属的车辆及财产损失,保险公司能否依据“被保险人家庭成员财产损失免责”的格式条款拒绝承担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车辆静止充电起火是否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09民终1390号生效判决解答:第一,案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财产损失不予赔偿”的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保险公司无权据此拒赔。一方面,保险公司未就该免责条款履行法定提示说明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虽二审提交了有投保人签字的投保单,但投保单未附具体免责条款内容,且系线上投保模式,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可回溯的投保操作记录,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以显著标识进行展示、设置强制阅读程序并由投保人确认已理解条款内容,不符合保险法关于免责条款生效的形式要件。另一方面,该条款不合理缩小了“第三者”的法定范围,将被保险人近亲属的财产损失一概排除在赔付范围外,本质是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付义务、排除被保险人及第三者的法定索赔权利,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情形。第二,案涉车辆静止充电起火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交强险的赔付前提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即车辆在法定“道路”范围内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损失,本案事故发生在私人住宅车棚内,车辆处于静止充电未参与道路通行的状态,既不符合“道路”的公共通行属性要求,也不符合交通事故的通行要件,因此交强险无需承担赔付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真实案例

刘某乙所有的新能源车辆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投保限额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内,该车辆在刘某甲(与刘某乙系父子关系,户籍地址一致)的私人住宅车棚内充电时,因充电线路故障引发火灾,造成刘某甲所有的车辆及车内、车棚内财产损失。经评估,刘某甲各项损失及评估费合计88065元。刘某甲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两家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首先,案涉事故发生在私人住宅车棚内,事发时车辆处于静止充电状态,未参与道路通行,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强险条例》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要件,交强险不承担赔付责任。其次,某郑州分公司主张的“家庭成员财产损失免责”条款不符合生效条件:一是该公司提交的投保单未载明具体免责事项,线上投保未提供可回溯管理记录证明已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二是该条款不合理缩小第三者范围,免除保险人法定责任、排除投保人合法权利,属于无效格式条款。最后,车辆充电属于车辆使用的延伸环节,充电起火属于商业三者险约定的“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二审法院最终作出裁判:撤销一审关于交强险赔付的判项,改判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刘某甲全部损失88065元,驳回刘某甲对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豫09民终1390号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遭遇保险拒赔时优先审查免责条款效力:如保险公司以格式免责条款拒赔,可第一时间要求保险公司举证证明已就该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尤其是线上投保的,保险公司需提供可回溯的投保操作记录(如显著提示截图、强制阅读停留记录、投保人确认声明等),无法举证的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2. “家庭成员”认定不能仅以户籍为依据:保险条款中的“家庭成员”需满足“近亲属+共同生活+经济共同体”的核心要件,仅户籍地址一致不能直接认定为家庭成员,即便属于近亲属,只要不存在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保的情形,保险公司不能当然排除其第三者身份。
  3. 明确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赔付边界:交强险仅赔付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车辆在私人场所停放、充电、维修期间发生的非通行类意外事故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车主可通过投保足额商业三者险、新能源汽车专属保险转移此类风险。
  4. 事故发生后及时固定核心证据:车辆发生火灾、碰撞等事故后,需第一时间报消防、交警等部门出具官方事故认定书,明确事故原因,同时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损失进行评估,避免后续就事故成因、损失金额产生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