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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被撤销后已付租金能全额返还吗?征和律所结合濮阳(2025)豫09民终319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因重大误解被撤销的租赁合同,承租人已支付的款项是否可以要求全额返还?租赁物返还费用应当由哪一方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09民终3193号生效判决解答:因重大误解被撤销的合同,承租人无权要求全额返还已支付的全部款项,法院会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合同实际履行情况、财产损耗情况等因素酌定返还金额。本案中出租方未充分履行协议内容告知义务存在过错,承租人未尽到审慎阅读合同条款的注意义务也存在过错,二审中出租方自愿放弃要求返还租赁物的权利,最终法院酌定出租方仅返还1000元,符合公平原则。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真实案例

2025年5月,吕某琴与某鸿威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沟通艾灸床合作事宜,某鸿威公司工作人员宣传表述存在歧义,导致吕某琴误以为支付2180元即可购买艾灸床,实际双方签订的是租期1年、每月需支付1680元租金的租赁协议。吕某琴先后支付定金500元、首期款及代扣租金合计3863.33元后,发现协议性质为租赁,遂以重大误解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合同、全额返还款项、由某鸿威公司承担租赁物取回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协议因重大误解应予撤销,综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某鸿威公司返还吕某琴1000元,吕某琴返还艾灸床及赠品并承担返还费用。二审中某鸿威公司提交书面意见,自愿放弃要求吕某琴返还租赁物及赠品的权利,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一审关于返还1000元的判项,撤销要求吕某琴返还租赁物的判项,驳回吕某琴的全部上诉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09民终3193号
  •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线上电子合同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完整合同条款,重点确认合同性质、付款周期、权利义务等核心内容,不要仅依据销售人员的口头宣传作出决策,要留存完整的书面沟通记录作为证据; 2. 电子签名、免密支付授权需谨慎操作,确认是本人自愿操作后再进行确认,不要随意授权第三方平台代扣费用,避免非本人同意的扣款风险; 3. 若因重大误解、被欺诈签订合同,要在法定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的撤销权行使期限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逾期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4.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自愿处分自身民事权利,比如放弃要求对方返还财产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法院会予以认可。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