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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后续护理费需要重新做护理依赖鉴定吗?征和律所结合濮阳(2025)豫09民终345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首次主张的护理期限到期后,受害人再次起诉主张后续护理费,是否必须重新提交新的护理依赖鉴定意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09民终3457号生效判决解答:若此前生效判决采信的鉴定意见已经明确受害人为生存期内长期护理依赖,受害人只需提交证据证明当前身体状态仍符合护理依赖需求即可,无需强制重新做鉴定;赔偿义务人如果主张受害人已经不需要护理,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既不举证也不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法院会支持受害人的后续护理费主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真实案例

2019年王某在某局发包的黄河打坝工程提供劳务时突发脑梗死,经鉴定发病与提供劳务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45%,生效判决已经认定某局承担20%的赔偿责任。2020年经司法鉴定,王某构成五级+八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护理期为生存期内长期护理,法院2021年判决支持了王某2020年10月29日起5年的护理费。

2025年该护理期限届满后,王某再次起诉主张下一个5年的护理费,仅提交了此前的鉴定意见和近期坐轮椅的生活照片。某局抗辩5年前的鉴定意见已经失效,王某未提交新的鉴定意见应当驳回诉求,且明确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

法院审理认为,此前鉴定已经明确王某为生存期长期护理,王某提交的照片可以证明其当前仍无自理能力,某局未提交证据证明王某病情好转无需护理,也不申请重新鉴定,故一审判决某局支付王某5年护理费31749.6元,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09民终3457号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人身损害受害人一方:若鉴定意见明确为生存期长期护理,首次护理期限到期后主张后续费用时,注意留存日常护理记录、生活照片/视频、近期就诊记录等材料,即可证明当前护理需求,无需重复花费成本做鉴定,若对方提出异议由对方承担举证责任。
  2. 赔偿义务人一方:如果认为受害人护理依赖程度已经降低或者不需要护理,应当主动收集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的证据,或者在诉讼中明确申请重新鉴定,否则仅以鉴定意见过期为由抗辩不会被法院采信。
  3. 后续护理费最长可主张20年,每次主张的护理期限届满后,只要受害人仍存活且有护理需求,都可以再次起诉主张,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