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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因一果导致新伤残 残疾赔偿金能否不合并原有伤残单独计算?征和律所结合许昌(2025)豫10民终144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在诊疗过程中因医疗机构过错又造成新的伤残,新伤残的残疾赔偿金是否应当与此前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计算,还是可以单独按新的侵权事实计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10民终1445号生效判决解答:如果新的伤残是医疗机构主要过错直接导致,和此前的交通事故伤残属于不同侵权事实,并非原有伤残的加重情形,那么新的残疾赔偿金可以单独计算,不需要合并扣减此前其他侵权事件已经赔付的残疾赔偿金,且计算标准适用本案一审辩论终结前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二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真实案例

孙某因2020年交通事故受伤,就交通事故损害已获生效判决赔付残疾赔偿金。后孙某在后续治疗过程中,因多家医疗机构诊疗过错导致右侧睾丸切除,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司法鉴定意见确认医疗机构过错是该伤残后果的主要原因力,交通事故是次要原因力。一审法院将新的八级伤残和此前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计算残疾赔偿金,扣减已获赔部分后仅支持8万余元残疾赔偿金。孙某上诉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医疗损害与交通事故系不同侵权事实,医疗机构过错是新伤残的主要直接原因,残疾赔偿金应当单独按新侵权事实对应的标准计算,改判支持孙某残疾赔偿金25万余元,各医疗机构按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10民终1445号
  •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受害人遭遇多因一果的伤残损害时,首先要通过司法鉴定明确各侵权方的过错与伤残结果的原因力大小,若新的伤残系不同侵权主体的独立过错直接导致,有权主张单独计算残疾赔偿金,无需被合并扣减此前其他侵权事件已赔付的残疾赔偿金。 2. 主张残疾赔偿金时要注意标准适用的时间节点,应以对应侵权纠纷案件一审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统计数据为准,若诉讼过程中当地最新收入标准已经公布,要及时向法院提交新标准证据并变更诉讼请求。 3.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司法鉴定意见是确定责任比例的核心依据,当事人要注意留存全部诊疗记录、沟通凭证等材料,便于鉴定机构准确判断诊疗行为的过错及原因力大小。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