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听劝阻私自登高受伤单位还要赔工伤待遇吗?征和律所结合许昌(2025)豫10民终153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职工在工作期间不听单位劝阻私自登高作业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能否以职工自身存在过错为由拒绝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哪些工伤赔偿项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10民终1533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规则。只要职工受伤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且不存在《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的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三种排除情形,即便职工在操作中存在失误、甚至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也不影响其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拒赔。本案中,王某某所受伤害已被社保行政部门作出的生效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为工伤,某某厂主张王某某不听劝阻私自登高,但该情形不属于法定的工伤排除范围,因此不能免除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
第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应当参加而未参加的,职工发生工伤后,所有法定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本案中某某厂未给王某某缴纳工伤保险,因此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全部法定费用,都应由某某厂直接支付给王某某。
第三,若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有异议,应当在法定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内及时提出权利主张,待工伤认定决定生效后再在工伤待遇纠纷民事诉讼中否认工伤的,因工伤认定已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一般不会对工伤认定的合法性再进行审查,用人单位很难推翻原有认定。
法律依据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3.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4.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标准为:八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十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二十六个月。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王某某于2021年6月28日入职长葛市某某机械厂,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厂也未为王某某缴纳工伤保险。2021年7月19日,王某某在工作期间从石棉瓦棚处摔落受伤,住院治疗24天,某某厂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后经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23年11月3日长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认定王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24年8月9日许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某某构成八级伤残。王某某申请劳动仲裁后,长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某厂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34万余元,某某厂不服诉至一审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某某厂仍不服,以王某某不听劝阻私自登高、一审判决违反公平原则为由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一审判决长葛市某某机械厂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给付责任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观点: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社保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某某厂虽不认可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上述认定,应承担不利后果。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规则,只要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责任。
裁判结果: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2025)豫10民终153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长葛市某某机械厂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合计346120.77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10民终1533号
-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对用人单位而言:
- 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是降低用工风险的核心手段。不少中小微企业心存侥幸,认为员工刚入职、岗位风险低就不缴社保,一旦发生工伤,所有赔偿责任都要由企业自行承担,反而会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建议用人单位及时为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也可根据岗位风险情况补充购买商业意外险,进一步分散用工风险。
- 工伤认定适用无过错原则,企业不能以员工操作失误、违反规章制度为由拒赔,但可以通过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岗前安全培训、配备必要劳动防护装备等方式降低工伤事故发生概率。如果员工因故意违规操作给企业造成财产损失的,企业可另行主张损害赔偿,但不能以此抵扣工伤待遇。
- 如果对工伤认定结论有异议,务必在收到工伤认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不要等到工伤待遇民事诉讼阶段再对工伤认定提出异议,此时工伤认定已生效,法院不会再进行实质审查,企业很难推翻原有认定。
对劳动者而言:
- 发生工伤后要及时要求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不申请的,本人或近亲属要在事故发生后1年内自行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避免超过时效无法认定工伤。
- 如果单位不承认劳动关系,要先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确认劳动关系,期间注意收集工作证、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 工伤赔偿项目较多,计算标准较为复杂,尤其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涉及本人工资的认定,如果工资约定不明或者单位无法举证工资标准的,法院会参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相关待遇,建议遇到纠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少算、漏算赔偿项目。
此外,本案中还涉及工伤待遇计算的常见规则:如果职工入职时间短、工资尚未约定或无法查明的,法院会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本人工资计算相关待遇,这也是劳动争议实务中较为统一的裁判尺度。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