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中工作人员私下确认的结算单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许昌(2025)豫10民终202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方工作人员未经过公司内部审批流程,私下与实际施工人确认的结算单、合同外增项价款、楼栋单价,是否对发包方产生法律约束力?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能否据此主张工程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10民终2026号生效判决解答: 1. 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但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折价补偿款; 2. 发包方项目负责人明确指定的对接人员,长期负责与实际施工人对接工程量核算、结算核对等工作的,其确认的结算文件、单价、增项价款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即便未经过发包方内部的多级审批流程,只要实际施工人善意且有合理理由相信该工作人员有代理权,相关确认内容就对发包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发包方不能以内部权限限制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真实案例
甲公司将许昌东站前府项目的劳务工程分包给李某龙挂靠的丙公司,李某龙作为实际施工人组织完成了1#、2#、11#、13#楼的施工任务,案涉工程于2022年7月29日竣工验收合格。甲公司项目负责人吴某某在工作群中明确指定邢某奇负责案涉楼栋的决算对接工作,邢某奇长期通过微信与李某龙对接工程量核算、价款核对等事务,经多次修改确认后,最终通过微信确认1#、2#楼合同外增项价款合计108万余元,11#楼单价为675.26元/㎡。 后甲公司以邢某奇无定价权限、结算未走公司内部五级审批流程为由,否认上述结算内容的效力,拒绝支付对应工程款。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邢某奇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结算内容合法有效,判决甲公司向李某龙支付欠付工程款3107986元及相应利息。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李某龙有合理理由相信邢某奇有权代表公司对接结算,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10民终2026号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6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留存所有与发包方对接人员的沟通记录、签字/微信确认的结算文件、签证单、工作群通知等证据,即便对接人员不是合同明确约定的授权代表,只要有证据证明其长期负责项目对接、公司负责人有相关授权表述的,其确认的内容就可以作为主张工程款的合法依据; 2. 发包方应当在项目启动时就明确公示项目管理人员的权限范围,将内部审批流程提前书面告知合作方,同时加强对员工的权限管理,避免出现员工越权确认给公司造成不必要损失的情况; 3. 欠付工程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即便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只要工程验收合格,发包方逾期付款的就应当支付利息,以施工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的主张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因为开具发票属于合同附随义务,与支付工程款的主义务不构成对等给付关系; 4. 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发包方应当先书面通知实际施工人限期维修,施工人明确拒绝维修或者逾期未维修的,再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产生的费用才能主张从工程款中扣除,未履行通知义务直接委托第三方维修的费用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