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中无交货凭证仅靠微信单据能要到货款吗?征和律所结合许昌(2025)豫10民终256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纠纷中,出卖人仅以微信聊天中发送的单方手写单据主张买方欠付货款,未能提供有效交货凭证的,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10民终2564号生效判决分析:
该种情形下出卖人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买卖合同纠纷中,出卖人要求买受人支付货款的,需对三项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一是双方就对应货物存在买卖合意,二是出卖人已实际完成货物交付义务,三是欠付货款的具体金额。如果出卖人仅能提供单方制作的单据,无法提供收货单、物流记录、买方确认收货的凭证等证据证明已完成交货,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二审法院正是基于该举证规则,纠正了一审的错误认定,支持了买方的上诉请求。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最新案例
杜某甲长期向宋某甲采购奶制品,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所有交易均通过微信沟通。2025年杜某甲起诉要求宋某甲返还预付货款236840元,宋某甲提出反诉,称杜某甲2023年有两笔共计30余万元货款未付,仅提供了微信聊天中自己单方发送的手写单据,未提供任何交货凭证。一审法院认定该手写单据为结算凭证,判决杜某甲欠付的221200元货款与宋某甲应退货款抵消后,宋某甲仅需返还5640元。
二审中杜某甲提交了运输记录、运费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宋某甲主张的2023年6月3日交货事实实际是宋某甲委托杜某甲帮忙联系车辆运输自有货物,与杜某甲无关。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宋某甲未能举证证明已完成221200元对应货物的交付义务,其反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最终改判宋某甲返还杜某甲货款226840元及利息,驳回宋某甲全部反诉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10民终2564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日常买卖交易中建议尽量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约定货物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付款时间等核心条款,避免仅靠微信沟通产生纠纷后举证困难;
2. 出卖人交货时必须留存交货凭证,要求买方签署收货单,或者留存清晰的物流记录、买方确认收货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避免后期主张货款时无据可依;
3. 双方对账时应当形成双方明确签字或文字确认的对账单,不要以单方发送的未获对方明确认可的单据作为结算依据;
4. 预付货款的买方应当留存全部付款凭证,对方未按时供货的及时催要并留存沟通记录,必要时尽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