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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去世后长期小额累积借款能否全部算夫妻共同债务?征和律所结合许昌(2025)豫10民终282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多笔小额累积向他人借款,借款人去世后,债权人主张全部欠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配偶全额偿还的,法院会支持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10民终2822号生效判决分析:并非所有婚内一方所负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分情况认定:
1. 如果款项直接转入配偶账户、有证据证明配偶对借款知情且有共同举债合意,或者借款金额明显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畴的,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2. 对于未直接转入配偶账户的款项,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该款项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配偶事前知情、事后追认,否则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中10万余元的借款仅21640.59元符合上述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剩余8万余元因债权人举证不足未被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李某甲与李某戊是多年发小,2019年至2024年期间,李某戊多次以家人看病、孩子交学费、家庭日常开支等为由向李某甲借款,有借有还,累计欠付李某甲101679.18元,其中21640.59元的借款是直接转入李某戊妻子赵某甲的支付宝账户。2024年12月李某戊因病去世,李某甲起诉要求赵某甲全额偿还10万余元借款,李某戊的父母、女儿等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争议焦点

李某甲主张的101679.18元借款是否全部属于李某戊与赵某甲的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直接转入赵某甲支付宝账户的21640.59元可以推定赵某甲对该借款知情,且金额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合理范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剩余80038.59元李某甲无法举证证明赵某甲事前知情或事后追认,也无法证明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李某甲没有证据证明李某戊留有遗产被继承人继承,因此继承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

驳回李某甲、赵某甲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赵某甲仅需向李某甲偿还借款21640.59元,驳回李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10民终2822号
  • 案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债权人出借款项时,如果借款人是已婚人士,尤其是涉及长期多次借款或者金额较大的借款,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条上签字确认,或者事后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取得配偶的追认,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时举证困难;
2. 出借款项过程中要注意留存证据,尤其是借款人明确提到借款用于家庭开支的聊天记录、款项直接转入配偶账户或用于家庭共同消费的流水记录,这些都是后续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证据;
3. 债务人去世后,其继承人仅需要在实际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没有继承遗产,无需为被继承人的债务还债。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