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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书面买卖合同向医院供货遭拒付货款能要回吗?征和律所结合许昌(2025)豫10民终291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企业向医疗机构等单位供货,未签订正式书面买卖合同,仅靠对接人签字的内部报销单、发票主张货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10民终2910号生效判决分析:无书面买卖合同主张货款得到支持需同时满足4个核心要件:一是有送货单、签收单、随货同行单等足以证明买卖关系成立的完整交易凭证;二是对接人持有采购方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件,或其身份具备可信赖的外观公示效力;三是供货事实有明确的签收、入库确认记录,可证实货物已实际交付采购方;四是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供货方与对接人恶意串通损害采购方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案中上述要件均不满足,因此供货方的诉请被两级法院驳回。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河南某某堂医药有限公司(供货方)与郑州某某医院签订仅约定质量标准、检验规则的《质量保证协议》,未签订正式书面买卖合同。后供货方主张其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向医院供应了总价值80余万元的中药饮片,要求医院支付剩余货款528240元及利息,仅提交了物流截图、案外人张某星签字的内部费用报销单、增值税发票作为证据。医院抗辩称未收到货物,且提交证据证明供货方业务员与张某星串通抬高药品价格,对接人张某源的授权委托书上法定代表人签名系伪造。

争议焦点

双方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医院是否应当支付涉案货款。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质量保证协议》不具备买卖合同核心条款,不能视为书面合同;供货方未提交随货同行单、签收记录等有效供货凭证,发票和内部报销单不能单独证明供货事实;张某星未取得医院合法任命、张某源的授权委托书存在伪造情形,二人均无代表医院采购药品的合法权限;且供货方存在与张某星串通抬高药品价格的恶意情形,不属于善意相对人。因此双方不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供货方主张货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河南某某堂医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案件诉讼费用均由供货方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10民终2910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0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企业开展大宗商品交易尤其是向医疗机构、国企等单位供货时,一定要做好4项风险防控: 1. 交易前务必签订正式书面买卖合同,明确约定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交货方式、结算规则等核心条款,避免仅签框架性协议; 2. 核实对接人员身份权限,要求对方提供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核实工商登记信息与授权信息一致性,留存授权文件原件; 3. 供货过程中保留完整交易凭证,随货附明确的销售单,要求对方有权签收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确认,定期对账并签署盖章版对账单,不要仅靠物流截图、发票证明供货事实; 4. 严格遵守诚信原则,切勿与对方工作人员串通抬高价款、虚构交易,否则不仅会被认定交易无效拿不到货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如遇货款拖欠纠纷,应第一时间整理完整交易凭证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证据不足错失维权时机。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