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工程出质量问题后员工发的补偿承诺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许昌(2025)豫10民终294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方负责项目的员工通过微信发送的自认质量问题、承诺补偿的函件,未加盖公司公章的情况下,对施工方是否具有约束力?权利人多年后起诉维权是否会因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10民终2949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若涉案员工是双方合作期间的专属项目对接人,其在履职范围内就项目质量问题、补偿方案向相对方发送的沟通内容,即便未加盖公司公章,也属于职务行为,对施工方公司具有法律效力。其次,权利人在事故发生后持续通过对接人向施工方主张权利的,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不会因时间跨度较长被认定超过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真实案例
2019年西安某甲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某乙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工程承揽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耐磨陶瓷涂料维修施工服务,保修期3年。施工交付后不久,乙公司生产过程中出现耐磨层脱落、管道变形的质量问题。甲公司项目专属对接人张某某先后通过微信向乙公司发送致歉信、《关于2#线烟气管道质量事故的意见》,自认案涉问题系施工质量导致,自愿补偿乙公司20万元。
双方后续协商未果,乙公司2025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赔偿维修费143万余元。一审法院结合张某某的承诺内容,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20万元及对应利息。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张某某未获得公司授权、承诺无效、乙公司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乙公司持续主张权利构成时效中断,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10民终2949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企业对外合作时应当明确固定专属对接人,所有业务沟通尽量留存书面/电子留痕(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函件等均需妥善保存),即便对方出具的文件未加盖公章,只要是对接人在履职期间发送的内容,均可作为证据使用。
- 出现合同履行纠纷后,应当及时向对方主张权利,每次主张都要留存沟通记录,避免后续对方以超过诉讼时效提出抗辩,丧失胜诉权。
- 若实际损失金额远大于对方承诺的补偿金额,应当及时固定损失证据(维修合同、付款凭证、现场照片等),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确认损失与质量问题的关联性,避免因举证不足无法主张全额赔偿。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