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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届满后仅还部分款是否要还清全部欠款?征和律所结合许昌(2025)豫10民终332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仅向债权人偿还部分债务,未明确作出同意履行全部剩余债务的意思表示,是否视为其放弃对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债权人能否据此主张债务人偿还全部剩余欠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10民终3329号生效判决解答: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享有时效抗辩权,可拒绝履行全部债务。若债务人仅自愿履行部分债务,未以签署还款协议、出具债权确认书等方式明确表示同意履行全部剩余债务的,仅能认定其放弃了已履行部分债务的时效抗辩权,不能推定其放弃了全部债务的时效抗辩权,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还剩余全部债务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九条第一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14年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许昌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自动化监控系统设备采购合同书》,总货款631602元,约定剩余5%货款作为质保金,1年保修期满且系统运行正常后一次性付清。2016年12月20日许昌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证明,确认案涉系统自2015年10月安装调试完毕后运行正常,质保金支付条件已成就。

许昌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陆续付款情况:2015年合计付款357000元,2016年付款200000元,2018年3月26日付款5000元,2024年11月13日付款20000元,剩余49602元未付。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提起诉讼,要求许昌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经济损失。

法院观点

本案诉讼时效自2016年12月20日起算,适用3年诉讼时效规定,2018年3月26日许昌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款5000元构成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至2021年3月26日届满。2024年11月13日许昌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000元属于时效届满后的部分履行行为,但其未明确作出同意履行全部剩余债务的意思表示,仅能认定其放弃了该20000元对应的时效抗辩权,不能推定其放弃全部债务的时效抗辩权。

裁判结果

驳回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10民终3329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5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债权人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主张债权,每次催款需保留书面催款凭证、对方签收记录或沟通记录等证据,避免因时效届满丧失胜诉权。
  2. 若诉讼时效已经届满,债务人提出仅偿还部分款项的,债权人应当要求债务人出具书面的还款承诺或债权确认书,明确其同意履行全部剩余债务,否则仅部分还款行为无法产生恢复全部债权强制执行力的效力。
  3. 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各笔款项的支付时间、逾期付款责任,避免因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引发时效起算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