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仅凭二手车低价过户发票能不能撤销债务人的车辆转让行为?征和律所结合许昌(2025)豫10民终345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将车辆过户给第三人,过户发票显示交易价格远低于车辆实际价值,能否主张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为由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撤销该车辆转让行为?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10民终3459号生效判决解答:二手车过户发票仅为办理车辆转移登记的手续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交易实际价格的依据;债权人主张撤销债务人的财产转让行为,不仅需要举证证明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公允价值,还需要证明相对人明知该转让行为会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两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马某与案外人张某乙系夫妻关系,杨某与张某乙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张某乙在婚姻存续期间赠与杨某共计385万余元,其中包含38.7万元购车款用于杨某购买价值68.4万元的宝马X5小型越野客车。2024年12月禹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杨某返还马某38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杨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马某查证发现,杨某于2021年10月将使用仅1年的案涉宝马车辆过户给张某甲,车辆转移登记档案中的二手车销售发票显示交易价格仅为5万元,遂以杨某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车辆转让行为,将车辆恢复登记至杨某名下。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与张某甲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约定交易价格为50万元,有20万元转账记录、30万元现金交付的当事人陈述予以佐证,二手车过户发票仅为办理登记使用,不能单独证明实际交易价格;案涉车辆使用1年转让价格50万元不属于明显不合理低价,且转让行为发生在马某起诉杨某赠与纠纷的3年之前,无证据证明张某甲受让车辆时明知杨某存在损害马某债权的情形,不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定构成要件,最终判决驳回马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10民终3459号
- 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不能仅以过户登记的发票金额主张交易价格不合理,需另行委托评估机构出具案涉财产交易时点的市场价值报告,同时收集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恶意串通的实质性证据,仅对交易细节提出质疑无法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 若发现债务人存在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嫌疑,可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同时对财产转让的时间、转让时债务人是否已存在到期债务、相对方是否已实际支付对价、财产是否仍由债务人实际控制等事实进行充分举证,以证明相对方主观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恶意。
- 对于二手车交易发票与实际交易金额不符可能涉及的偷逃税问题,可向税务主管部门举报,但该情形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无法以此直接否定交易行为的合法性。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